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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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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饶台经济文化融合发展,不断增进两地同胞亲情和福祉,2018年2月,国家“惠台31条”措施出台后,2018年8月我省出台“惠台60条”措施,2019年11月,国家又出台“惠台26条”措施,为促进这些惠台政策措施在上饶落地生根,为在饶台企发展壮大和台胞就业、创业、学习、生活提供更多同等待遇,结合在饶台胞台企现状,起草了《上饶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0个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81号)、2020年5月11日第96次市委常委会在听取关于全省对台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汇报时的要求。

三、特点和创新点

一是鼓励和支持在信江产业新城等地设置“台资企业转移承接基地”,主要承接台资产业转移,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上饶“工业强市”建设。对重点台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二是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积极参与上饶经济建设,支持入驻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的台资企业发展,台资企业同等享受上饶经开区关于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光伏配套产业、光学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台资企业同等享受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大数据等新经济产业扶持政策。

三是对在饶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其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对通过上饶-宁波 (宁波-上饶 )“海铁联运天天班”进出口货物的台资企业,国内段铁路运费根据上饶市铁海联运“三同”补贴政策给予补贴。积极引导台资企业通过赣欧(亚) 班列运输货物,拓展企业到欧洲和中亚地区业务,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倡议;并帮助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申报业务,提高通关效率。

五是支持铅山县鹅湖书院申创“海峡两岸书院文化交流基地”,鼓励台湾同胞来饶参与两岸朱子文化等交流活动,并为其提供便利服务。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深化饶台经贸交流合作、积极推进饶台文化交流、便利台湾同胞在饶学习创业生活三个部分,共28条具体措施:

一是深化饶台经贸交流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上饶经济建设,提供同等待遇措施,包括支持台资企业同等参与上饶“工业强市”建设,设置“台资企业转移承接基地”,承接台资产业转移,台商和台资企业投资智能光伏、现代光学、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支持台资企业入住上饶经开区和上饶高铁试验区发展;支持引进台资金融机构;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农业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在饶台资企业享受同等税收减免、政策补贴。

二是推进饶台文化交流措施,包括支持铅山县鹅湖书院申创“海峡两岸书院文化交流基地”、鼓励台湾同胞来饶参与两岸朱子文化等交流活动;鼓励本市高校开展两岸体育科研交流;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本市专业性社团参加活动,台湾旅行社组织台湾游客来饶旅游并开展对口交流。

三是便利台湾同胞在饶学习创业生活,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包括台湾同胞参加本市荣誉称号评选;台胞子女就近入学政策;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饶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在饶工作的台湾同胞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参加“五险一金”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方便台湾同胞来饶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

相关条款解读

第5条解读:【技术】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本条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6条解读:

【小微企业】

1.本条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第一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第7条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第8条解读:

【创投企业】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九条解读

【软件超税负即征即退】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具体内容:

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3.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2.本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技术转让】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3.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条解读

【无纸化】

1.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 2016 〕 36 号

各省国税局应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出口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可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地区、税法遵从度好的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2.《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1)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2)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预申报】

1.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11条解读:

1.上饶—宁波“海铁联运天天班”(原五定班列):“五定班列”是一种高效便捷的铁路货物运输方式,指在主要城市、港口间开行“定点(装车地点)、定线(固定运行线)、定车次、定时(固定到发时间)、定价(运输价格)”的快速货物列车。上饶—宁波 “五定班列”2011年6月30日开通运营,2014年4月18日升级加密为上饶—宁波“海铁联运天天班”。

2.“三同”政策:指2019年下半年开始试行的“进口与沿海同价到港、出口与沿海同价起运、通关与沿海同等效率”的“三同” 扶持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物流运输成本,提高通关效率,逐步实现内地企业与沿海企业“三同”目标。

第12条解读:

1.赣欧(亚)班列:江西的中欧班列也叫赣欧(亚)班列,其全称为赣欧(亚)国际铁路货运班列,是指江西开往欧洲及中亚地区的快速铁路货运班列,以其运距短、速度快、安全性高的优势,深受外贸进出口企业的欢迎,已经成为国际物流中陆路运输的骨干方式。上饶市首列中欧班列(上饶--奇姆肯特)2018年1月19日正式开通,至今已累计开行23趟,共运送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大阳能组件产品2212个标箱。

2.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单一窗口”是一种全国性电子口岸平台,是国家为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而实行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指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的电子信息,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窗口” 反馈给申报人。我市在2018年8月1日关闭QP系统一次申报功能模块后,企业有关申报工作已全部过渡到“单一窗口” 办理。

第25条解读:

1.支持台胞缴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台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2.同等享有使用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台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第26条解读:

对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解释如下。

1.为了维护在上饶市就业、居住和就读的台湾地区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

2.在上饶市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台湾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两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两险保险费。

在上饶市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台湾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两险;在上饶市灵活就业且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两险。

在上饶市居住且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台湾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上饶市就读的台湾大学生,与上饶市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台湾居民的,应当持台湾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两险登记。在上饶市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台湾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两险登记。

已经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上饶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台湾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缴费比例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缴纳6.5%,职工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台湾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不低于每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在2019年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2020年已按250元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差额30元部分,在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时一并补缴,2021年按每人每年310元缴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台湾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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