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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上饶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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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第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

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饶台经济文化融合发展,不断增进两地同胞亲情和福祉,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81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深化饶台经贸交流合作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上饶“工业强市”建设,鼓励和支持在信江产业新城等地设置“台资企业转移承接基地”,主要承接台资产业转移。台商和台资企业投资有色金属、汽车及零部件、智能光伏、现代光学、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型建材、纺织服装等重点产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各类扶持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对重点台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上饶经开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台办)

2.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积极参与上饶经济建设,支持入驻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的台资企业发展,台资企业同等享受上饶经开区关于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光伏配套产业、光学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大数据等新经济产业扶持政策。对列入全市重点项目的台资企业或台胞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上饶经开区管委会、上饶高铁试验区管委会)

3.支持引进台资金融机构,支持台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企业来饶交流、考察,共商合作。增进政银企合作,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息对接,提高台资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鼓励驻饶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贷款比重,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上饶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4.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农业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资创业。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家学者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在乡村建设、休闲农业、特色民宿等领域进行投资合作,参与乡村振兴实施项目策划、设计和建设,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在饶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在饶台资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在饶台资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在饶台资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台资企业从大陆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中国大陆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饶台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退税政策。台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在饶台资企业适用与本市企业同等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简化在饶台资企业退税手续,符合条件的优先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取消退(免)税预申报。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饶台资企业通过“银税互动”项目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对通过上饶-宁波 ;宁波-上饶;“海铁联运天天班”进出口货物的台资企业,国内段铁路运费根据上饶市铁海联运“三同”补贴政策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2.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我市台资企业通过赣欧亚班列运输货物,拓展企业到欧洲和中亚地区业务,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并帮助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申报业务,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3.对主体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日满一年的台资企业,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前提下,给予申报上饶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资格。(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4.为台资企业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注册登记开通“绿色通道”,台湾同胞可以凭台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同等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台资企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业务并提供后期追踪服务,优先受理及审核台湾同胞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支持在饶注册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来饶注册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饶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湾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申报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经认定后,享受本市相关主体同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6.支持台资企业在饶依法依规参与我市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17.鼓励台资企业自主选择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等方式积极开展加工贸易。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责任单位:上饶海关)

二、积极推进饶台文化交流

18.支持铅山县鹅湖书院申创“海峡两岸书院文化交流基地”,鼓励台湾同胞来饶参与两岸朱子文化等交流活动,并为其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市台办,铅山县人民政府)

19.鼓励本市高校开展两岸教育体育科研交流,支持本市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两岸间教育体育文化交流,建立市级对台教育体育文化交流基地,鼓励台湾青少年来饶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台办)

20.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行业协会并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同胞组成的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本市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鼓励台湾旅行社组织台湾游客来饶旅游并开展对口交流。(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市民政局、市台办)

三、便利台湾同胞在饶学习创业生活

21.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可以参加市荣誉称号评选。台湾同胞可以在本市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竞赛,并按规定被授予技术能手称号。(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社局)

22.台胞子女在饶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就近入学政策,由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有本市学籍的台湾学生参加江西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享受上级规定的优惠加分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3.在饶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待遇,由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饶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积极推动电子台胞证的网络核查认证服务,大力提升电子台胞证社会服务应用水平,逐步实现电子台胞证在我市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适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5.在饶工作的台湾同胞,均可在按我市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享受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在饶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书面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在饶居住满一年且年满65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当地居民标准,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并按照属地居民标准享受相关老年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交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市涉台服务中心向台湾同胞提供法律服务,为在饶的困难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或帮助,及时发布相关的政策规定、工作措施、办事流程,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台纠纷,方便台湾同胞来饶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责任单位:市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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