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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本级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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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上饶市本级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230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本级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助推市本级安置房建设,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安置房建设模式,深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安置房建设品质,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安置房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的目标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或具备上述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牵头具备房建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简称代建开发单位,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2家),用全过程代建开发管理模式建设安置房。

第三条 全过程代建开发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通过或项目备案完成后开始,除征地拆迁和监理外,代建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开发及管理,根据企业性质和资质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进行发包及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后的不动产证办理移交,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四条  代建开发单位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进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评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开发费用报价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代建开发单位。

第三章代建开发程序

第五条投资5千万元以上拟采用代建开发的安置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开发单位,双方签订《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和廉政责任书。

第七条  代建开发单位按照《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的约定开展代建开发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应将履约保证金条款、代建开发费用支付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九条  代建开发单位产生后,在政府部门相关审批文件中的备注栏中注明代建开发单位名称。

第四章代建开发费用和支付

第十条  代建开发实行总价包干(单方建筑面积造价包干,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储藏间、住宅、配套用房等的面积),总价含建安工程费用、勘察设计费用、设备工程费、市政配套工程费、项目管理服务费等(除土地费、征地拆迁费以及监理费外的所有费用)。按上饶市现阶段中等偏上的商品房建设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出具建议价后,经上饶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并报政府批准,原则上不超过2600/平方米(市住建局初步测算单价)为鼓励代建开发单位创优争先,提高安置房品质,对获得省优工程的安置房建设项目,综合造价可提高至2700/平方米。今后如建设标准、综合造价等大幅变化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新的综合造价,并报政府核准。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 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二) 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三) 牵头组织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开发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开发单位。

四) 负责与代建开发单位签订《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

五) 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

六) 负责监理招投标工作,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七) 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开发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开发单位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九)法律法规或代建开发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代建开发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代建开发单位自身性质所对应的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采购单位,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

二)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

四)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五)根据工程进度和约定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和结算资金。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代建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负责竣工结算编制工作。

七)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开发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八)代建开发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应自觉依规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核拨,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代建开发单位应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遇不可抗力或设计规范变化、建设标准变更等需调整的,由代建开发单位提出,经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住建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开发项目如遇市场价格波动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价格动态调整的情形可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第七章奖惩规定

第十六条  代建开发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应在合同有关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施工期及施工期提前的奖励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开发单位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十八条  代建开发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代建开发单位或相关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饶市本级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房、人才租赁房等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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