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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医疗保障局 上饶市财政局 上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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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持续巩固和增强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成效,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28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规范医疗机构需求量填报、协议签订、采购执行等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进一步压实中选企业供应保障责任,推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保障群众持续享受集采改革成效。

二、执行范围

统筹区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相关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医疗机构报量,定期监测采购情况。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学、医务、医保、临床多方联动机制,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准确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各批次集采药品医用耗材填报的数据,对填报的需求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医疗机构,督促其作出说明,并在采购执行过程中重点加强监测。对于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将退回医疗机构重新填报。县(市、区)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数据填报,做好初审工作。自各批次药品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级医保部门要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及使用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按协议量进行采购。其中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督促,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进院采购情况进行督促,相关情况定期报送市医疗保障局价采科。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和规定比例,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二)规范平台采购流程,建立公开通报机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就集采药品医用耗材与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签订购销协议后,应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对于本院的非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品种、全数量”进行采购,严格落实阳光采购要求,网采率达到规定比例。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网上采购情况,做到“一院一档”。对本辖区内未按要求规范采购的医疗机构,要结合通报内容开展专项督导,对医疗机构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行为督导整改;对不报量不采购中选产品而只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行为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拒不整改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行风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三)压实各方责任,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四方工作联络机制要以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为目的,切实加强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沟通联络,通过赣政通、微信、邮件、现场会议等方式开展,实时沟通和定期沟通相结合,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医疗部门,医保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各中选企业承担产品生产、供应、质量的主体责任,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协议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对生产企业指定的集采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集采配送企业在医疗机构发送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门书面备案(县级医疗机构向县医保局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医疗保障部门,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应将各级医疗机构集采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整治范围,并与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考核、医保协议管理等工作做好衔接。省局已将市县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省对市县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医保、卫健部门协同,将集采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纳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

四、组织保障

(一)协同形成合力。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负责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情况通报,落实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制度和结余留用激励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的指导和监督,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考核;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大处方点评力度;加强高值医用耗材监控,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集中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必须经费,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制度和结余留用激励政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各批次药品医用耗材约定采购量使用完成进度的监测和管理,对存在问题及时干预处理。中选企业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协议规定确保中选产品的供应。配送企业在中选企业的指导下,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按时足量的做好药品医用耗材的配送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工作衔接和配合,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主动与当地医疗保障部门畅通沟通渠道,协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保证集采中选结果落实落地。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在本文件印发30日内,报送建立四方联络工作机制情况。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于次年130日前,报送年度加强集采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具体见附件2)。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引导作用,做好临床用药的解释说明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的普遍共识和良好氛围。

附件:1.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2.加强集采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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