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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执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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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助力缴存人“住有所居”“住有宜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执行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

三、任务目标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已经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上饶市辖区内当前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参照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执行。

四、主要特点

1.适用地区:上饶市全市
    2.调整内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只能累计使用两次公积金,调整为两次公积金贷款均且已结清,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上饶市辖区内当前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参照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执行。

3.政策执行时间:自2023117日起执行。
    1)预售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存量房(现房、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
    3)商转公、商直转公业务以受理时间为准。

4.注意事项:异地购房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次数认定仍按原政策执行。

解读单位: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793-808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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