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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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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机关各科室、公积金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助力缴存人“住有所居”“住有宜居”,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的精神,现将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即“认房或认贷”情况调整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已经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上饶市辖区内当前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参照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执行。

二、异地购房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次数认定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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