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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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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环资规〔2023〕448号)精神优化节能审查管理制度,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环资规〔2023〕448号)

三、任务目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供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主要内容

(一)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1.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报省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报县(市、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市中心区(上饶国际综合物流园)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报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县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除了省里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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