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7月6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婺源县紫阳镇书香路,联系人:洪海燕,联系电话:1527053508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邮箱:994992729@qq.com。
附件:
1、《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
2、《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婺源县人民政府
上饶市住建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7日
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统风貌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
第三章 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和传承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和传承
第五章 传统乡村风貌保护和传承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护目的】为了加强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保持婺源传统格局、历史自然风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遗产,彰显婺源中国最美乡村特色,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婺源县行政区域内传统风貌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传统风貌是指特定空间范围内具有历史和文化特征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呈现的文化总和。
第三条 【保护和传承内容】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内容为体现婺源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生态、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自然风貌和人文历史风貌,主要包括:
(一)反映婺源保护自然生态传统思想、具有空间形态特色的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风貌;
(二)反映婺源历史文化的建筑、历史地名、老字号、民俗、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等人文风貌;
(三)反映婺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独特审美价值的传统乡村风貌;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婺源传统风貌。
第四条【基本原则】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护、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上饶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上饶市人民政府负责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将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指导、支持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六条【婺源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职责】 婺源县人民政府负责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的以下工作:
(一)贯彻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和传承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和传承规划;
(三)组织开展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和传承的宣传活动;
(四)管理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和传承专项经费;
(五)其他与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相关工作。
婺源县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住房建设、林业、农业农村、文物保护、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七条 【乡村职责】婺源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和传承的相关工作。
婺源县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和传承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资金以及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保护知识宣传】婺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等,展示传统风貌保护成果,营造保护传统风貌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传统风貌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每年【 】月的第【 】 周为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宣传周,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章 传统风貌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
第十条【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体现婺源传统风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明确保护责任单位。
县级新增的代表性项目名录每三年公布一次。
代表性项目认定条件由县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项目调查】婺源县人民政府根据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组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调查。
婺源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建立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第十二条【代表性项目推荐程序】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逐级推荐程序。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程序提出某项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三条【代表性项目评审】婺源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拟列入本级或者推荐为上一级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代表性项目公示】婺源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名录的本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异议。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
第十五条【代表性项目核定】县级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经婺源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由婺源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保护责任单位的职责)】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和建档;
(二)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与该项目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展示和宣传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制定该项目的具体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代表性项目因环境改变等客观原因而导致变异或者消亡的,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合理保存措施。
第三章 人文历史风貌保护与传承
第十七条【保护对象】本条例所称的人文历史风貌,是指能体现婺源传统历史文化的建筑、历史地名、老字号、民俗、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等的文化遗产及其所呈现的独特的文化风韵。
第十八条【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婺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传统文化空间保存完整的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向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的申请。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符合申报条件的,批复设历史人文风貌保护实验区。
第十九条【保护规划】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保护工作规划的编制,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保护工作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坚持以历史建筑、传统建筑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为原则,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第二十一条【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其维护和修缮应当优先使用原构件、传统材料和工艺,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形制、格局和风貌。
第二十二条【传统建筑风貌的传承推广】婺源县全域推广以粉墙黛瓦马头墙的徽派建筑整体风格,控制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美观。未经婺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风格。
第二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设施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规划。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建立街区型、庭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以及非遗馆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产品开发,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
第二十五条【文旅融合】婺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地旅游宣传内容,支持、指导有条件的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特色文化旅游。
鼓励旅游业经营者合理利用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旅游商品。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和传承
第二十六条 【自然风貌定义】婺源自然风貌是指具有婺源自然和人文特点的森林、湿地以及山体、古树名木、植被、水流、湖泊、野生动植物等要素构成的整体风格。
第二十七条 【自然风貌区划定和保护】婺源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与资源现状,划定自然风貌区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自然风貌保护重点地区:
(一)自然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
(三)重要的山体、湿地、水流、湖泊;
(四)古树名木集中区域。
(五)其他集中反映婺源特殊自然风貌的地区。
第二十八条【建设控制】自然风貌重点保护地区应当划定自然风貌区保护控制线、生态湿地保护线、禁建限建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在自然风貌保护重点地区内,禁止破坏森林、树木、湿地、滩涂、野生动植物、水口、水坝、自然遗迹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禁止开挖山体、采矿、采石、采砂,严格限制建设堤坝、筑池养殖等改变、破坏等自然风貌的活动。
第三十条【规划设计】婺源县城乡规划和设计,应当加强对影响婺源空间形态和特色的关键区域、景观轴带、生态廊道等的规划控制,保护婺源自然山水格局,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突出人居环境与自然生态和谐统一的审美风格。
第三十一条【自然风貌区数据库建设】婺源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婺源自然风貌保护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婺源自然风貌保护相关信息,对婺源自然风貌重点保护地区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章 传统乡村风貌保护和传承
第三十二条【传统乡村风貌定义】传统乡村风貌是指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传统居民生产生活场所及其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呈现的文化总和。
婺源乡村应强化对村庄格局、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关键要素的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保护和传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鲜明婺源乡村建筑风格和文化特点的传统风貌。
第三十三条【乡村规划设计】 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实施乡村规划设计。乡村规划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保持婺源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美丽乡村整体形象。
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婺源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居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规范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行为,加强新建农村居民住房风貌管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供农村居民免费选用。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居民住房应该选图报建、按图施工。
第三十五条【存量房改造】婺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开展乡村风貌评估,有序推进存量农村居民住房按照风貌选型改造。
第三十六条【村落环境要素保护】婺源乡村应保护本村水口、牌坊、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古树名木和具有本土特色的植物群落等历史环境要素。
新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应延续和传承传统乡村风貌。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名录】婺源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编制并公布县级传统村落名录。鼓励各乡镇将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村落申报国家或者省级传统村落。
婺源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设置保护标志,并按照规定建立保护档案。
第三十八条【村落文化遗存保护与传承利用】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予以保护,禁止侵占、损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开展修缮,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保护机构】 婺源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婺源传统风貌保护机构,配备专门人才,开展传统风貌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专项保护资金】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传统风貌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整理;
(二)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
(四)对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的资助或者补助;
(五)对无经济收入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六)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宣传、研究、交流、人才培养、成果出版等;
(七)区域性整体保护;
(八)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
(九)其他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社会筹集和接受捐赠等构成。捐赠人指定资金用途范围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十一条【分类保护】婺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及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优先安排保护经费,通过记录、整理、保存传统技艺,收集、收藏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修缮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组织开展展示、展演、交流活动,实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代表性项目,通过产业化发展方式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四十二条【科学保护】婺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原创性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知识产权认定及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保护工作考评】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统条例》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把传统村落风貌和现代元素结合起来,坚持中华民族的审美情趣,把乡村建设得更美丽”的重要讲话精神,保护和传承好“中国最美乡村”婺源的传统风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建设,婺源县人民政府牵头起草了《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国家战略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7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指出,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瞄准未来5年和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作出的重大战略安排。婺源有着“中国最美乡村”的美誉,是美丽中国建设的乡村样本,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生态文明思想。因此,以立法方式保护和传承好婺源的传统风貌,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好自然生态,把传统村落风貌和现代元素结合起来,坚持中华民族的审美情趣,把乡村建设得更美丽,让日子越过越开心、越幸福!”殷殷嘱托的最好贯彻和落实,也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具体行动。
(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婺源考察时指出,优美的自然环境本身就是乡村振兴的优质资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保护好自然和人文历史风貌,挖掘古村落、古建筑和民俗、戏曲等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婺源山环水绕,古韵悠然,有着优美的自然风貌和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因此,以法律方式推进婺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实现对婺源传统风貌的活化、物化和升华,对于进一步推动婺源乃至江西的乡村旅游经济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三)挽救和保护婺源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需要
婺源虽然有着良好的自然和人文历史资源禀赋,且历来重视对自然和人文历史资源的保护,但因为现代性的冲击,部分地方的建筑风格、自然山水格局已经存在有意无意丢弃“人和自然共融”审美情趣的迹象,部分代表婺源历史文化的宗族、理学、文书、教育、名人、历史地名、老字号、民俗、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等在内的历史人文风貌也逐渐褪化甚至消亡。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加强对物资和非物质文化的挽救、保护和传承利用工作,让吸收了“赣鄱文化”精神的婺源“徽州”文化生命得以延续,焕发新的活力。
(四)统一婺源整体性风貌,提升婺源整体形象的需要
婺源作为国内有名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传统风貌是其最重要也是最独特的符号,这个符号是婺源靓丽的名片,已经成为国内外游客最深的印记。婺源需要保护并强化这种印记,推进婺源全域旅游的发展。因此,以法律方式促进婺源全域推广统一的传统徽派建筑风格,保护并延续人和自然和谐的村庄格局,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弘扬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凸显婺源县整体性风貌,对于提升婺源旅游形象,推动婺源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一)上位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5.《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6..《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7.《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二)其他省市地方性条例参考依据
1.《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
2.《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3.《青岛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
4.《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
5.《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
6.《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三)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
6.《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三、《条例》起草思路
一是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婺源传统风貌不是某个单一景区、单一传统村落,也不是单指徽派建筑风格或者某种民俗文化,它是婺源在历史积淀过程中形成的整体性自然和人文历史风貌,是有婺源“人和自然共融”“尊儒业儒”、“读书穷理”传统文化思想的外在呈现。因此在起草本条例时,既考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又考虑宗族、理学、文书、教育、民俗、传统戏剧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既突出婺源传统乡村风貌这一极具地域特色的文化符号保护,也考虑婺源整体性风貌的保持和传承。
二是保护和传承利用相结合。保护婺源传统风貌需要树立高度文化自信,保持文化定力,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从整体上考虑风貌特征,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思考传统风貌的延续和传承。在条例中,贯彻了保护和传承相结合的思路,规定了“推进文旅融合”“传统村落活化利用”“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利用”等条款,以保障传统风貌保护和时代发展和谐统一的问题。
三是突出美丽中国建设这一目标指引。保护好婺源传统风貌就是保护婺源“中国最美乡村”的文化印记,这种印记是习近平总书记“美丽中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呈现,因此在立法中始终贯彻以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为指引的思路,既考虑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也考虑具有较高审美情趣的空间尺度、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和传承,以期为美丽中国乡村建设提供婺源样版。
四、《条例》主要框架和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本章共9条,主要规定婺源传统风貌保护条例的保护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保护和传承的内容以及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协调发展。通过社会公众参与和政府部门积极宣传,共同助力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
(二)第二章传统风貌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本章共7条,重点明确传统风貌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要素,提出修缮要求、合理利用措施等。
(三)第三章人文历史风貌保护与传承。本章共9条,主要规定保护对象,明确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范围、历史建筑的保护、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和推广等内容,明晰各方责任、优化建设管理、强化安全管理,形成保护合力。同时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利用,鼓励和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
(四)第四章自然风貌保护与传承。本章共6条,主要规定了自然风貌定义、自然风貌区划定和保护、自然风貌区建设控制、规划设计等内容,同时提出自然风貌区数据库建设的设想。
(五)第五章传统乡村风貌保护和传承。本章共7条,主要对传统乡村风貌进行了定义,且对乡村规划设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和存量房改造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条例规定传统民居在保持建筑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条例同时强调对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化利用,鼓励文化创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业态,禁止侵占、损毁传统风貌建筑等。
(六)第六章保障措施。本章共5条,规定了保护机构、专项保护资金、分类保护、科学保护及保护工作考评等内容,重点明确婺源县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婺源传统风貌保护机构,设立专项保护资金等。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本章共3条,重点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八)第八章附则。本章共1条,主要明确条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