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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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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废止文件3

1.《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饶府厅发〔2013〕7号)

2.《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发〔2014〕18号)

3.《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饶府发〔2015〕24号)

二、修改文件3

(一)《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映山红行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饶府厅发〔201822号)

1.第二部分“支持措施”中的“(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对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将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纳入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科贷通等金融信贷支持范围;优先纳入各地现有产业基金支持范围;优先推荐纳入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争取江西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基金的支持,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把上市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并给予担保费率减半优惠;支持上投集团尽快组建20亿元的企业上市专项基金,帮助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改、并购等,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并推动辖内企业成功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团队),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予以删除。

2.第二部分“支持措施”第(五)点“优化企业上市的外部环境”中的“要优先保障纳入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用工、用水、用电、用气。对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扩大项目投资和新上项目优先办理项目立项,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优先供地。”,予以删除。

3.第二部分“支持措施”第(七)点“强力推动企业股改”中的第1、2、3小点,予以删除,该部分内容调整为“(七)强力推动企业股改。市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初将对各地下达股改任务。各地要围绕主导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进行股改,分年度制定推动企业股改计划。改制过程中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4.第二部分“支持措施”第(八)点第1小点“主板上市奖励”中的“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以及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市外已成功上市企业并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采用并购重组上市(借壳)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企业,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再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在十年内迁出的上市企业需返回所享受的上述奖励。”,删除该部分中的“在十年内迁出的上市企业需返回所享受的上述奖励”。

(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办发〔20216号)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发〔20225号)

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允许退出;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类项目在运营不少于8年后可退出保障房序列,恢复原有房屋性质和用途,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同步取消。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日起计算。”修改为“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运营应不少于10年,特殊情况除外;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类项目运营应不少于5年;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房序列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有房屋性质和用途,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同步取消。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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