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先保后征”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第四条 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年龄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计算。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由县(市、区)(含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下同)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具体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确认。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饶市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和《上饶市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农户征地协议或征地补偿款发放明细;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政府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申请表》,交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填写《上饶市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人意见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认定表》、《申请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小组公示七天。对认定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小组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人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发给符合认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签署审核人意见并盖章核定资格的《认定表》和《申请表》,同时将认定人员名单(含《汇总表》、《认定表》)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四)认定人员名单公示确认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农民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经办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第三章 保障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后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政府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政府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从参保时间开始,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逐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参保缴费,财政给予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企业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不扣减;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0%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个人实际缴费记录,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政府缴费补贴(即政府应承担的缴费总额60%的部分)转入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政府缴费补贴。
(四)参保后未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后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政府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一)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
(三)未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失地农民身份确认后(含当年)未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暂时保留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身份资格,不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后未及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暂时保留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身份资格,不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毕业后未及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补贴按规定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当地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等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规范管理土地出让计提资金,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的审核应按逐级申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各地在组织征地报批时,应按政策规定,根据拟征地规模和预存标准等因素,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交至各县(市、区)统一管理账户,县(市、区)收齐后按项目预先存入上饶市人社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函和最终确定的享受参保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以县政府名义向市人社局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市人社局根据征地政府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和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进展情况,准确核实后,将该项目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全额(含利息)返还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市人社局根据征地政府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将上述资金(含利息)返还至指定的账户。上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工程建设项目预存资金返还须向省人社厅报备。
各地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社保方案、承诺函、预存资金入账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经由市人社局初审后,于10个工作日内附相关初审材料提交省人社厅审核。上报审核的材料需要规范书写、内容完整、意见明确、数据准确,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退件处理。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核,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合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应补尽补,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各县(市、区)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报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督管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公安、农业、人力资源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证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税务部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完善督导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督导,定期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督导工作。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2015年1月29日印发的《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府厅发〔2015〕4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