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
包括以下四个类别人员: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
(一)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江西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三)除国家、省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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