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规范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标准,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和上饶市发改委《上饶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饶发改价管字〔2021〕9号)的规定,经广泛征求社会及各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实际情况,制定《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
2.旅游服务区主、次、支道机动车(人行)道临时占道依法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3.医疗机构、学校、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等配建的停车场(点);
4.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点)和为旅游景区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点);
5.其他应纳入政府管理的停车场(点)。
二、实施范围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所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点)。
三、收费标准(元/辆次)
车型 |
30分钟 以内(含) |
30分钟—1小时(含) |
1小时—3小时(含) |
3小时—5小时(含) |
5小时—24小时(含) |
7座以下 (含7座) |
免费 |
10 |
20 |
30 |
40 |
8—19座 (含19座) |
免费 |
20 |
30 |
40 |
50 |
20座以上 (含20座) |
免费 |
30 |
40 |
50 |
60 |
注: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包月费用为240元/车位(7座车位,其他类型车辆按占车位数核算) |
四、减免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
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2.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辆;
3.其他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车辆;
五、其他
1.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各类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此为准,允许下浮,此前批复的各停车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安装监控摄像头;
(三)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诚信经营,热情服务。自觉遵守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局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标准。
4.各个收费停车场(点)应在收费场地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5.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楼(饭店)、农家乐(民宿)、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点)等,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点)(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参照执行。
6.执行时间:2024年9月23日起执行。
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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