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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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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农工部、上饶经开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上饶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饶市农业农村局                                                    上饶市水利局

                           上饶市林业局                                                       上饶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 4 月 22 日

上饶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

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

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农规字〔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下同)。

第三条对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要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县级审核、市级联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五条 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的必须首先取得市级示范社资格,今后推荐申报有关涉农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级示范社。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尚未开展县级示范社评定的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推荐的农民合作社暂不做要求),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规范。财务人员选聘依照本社《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2.日常核算规范。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程序,明确核算手续,做到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记账能及时,资产核算日清月结。会计报表编报时间及时、内容完整、记录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洁易懂。

3.成员账户健全。每个成员都有独立的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载事项准确无误,社员查阅方便。政府财政给予农民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4.盈余分配规范。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事先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内审制度健全。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进行公开,接受全体社员查询和质询。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合作社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在150万元以上。

3.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3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

4.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户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户以上。联合社的成员达3个以上,联合社各成员社的成员总数达60户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3.农民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中,一年内不得连续2次以上抽检不合格,不得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检出。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在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下,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其农产品通过绿色或有机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省级或国家追溯系统管理的优先推荐上报。主要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合作社,其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较高的,主要从事畜牧水产业的合作社其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使用机械化作业的优先推荐上报。市级示范社的评定适当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特色农产品、中药材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大田托管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从事休闲农(渔)业、乡村旅游成效明显的农民合作社倾斜。对联农带农效果明显、成效突出的合作社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认定。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二)服务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2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300亩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四)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五)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九条 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工作,由市联席会议组织,程序具体如下:

(一)市联席会议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印发评定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商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分别动员所辖行业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申报。各行业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乡镇无主管部门的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盖章确认报至县级农业农村局。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组织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对所辖行业农民合作社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

(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查意见报至市联席会议审定。

(四)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市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第十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纳入监测的市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乡镇无主管部门的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监测材料,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具备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条件进行审查后,行文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水利、林业、供销、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局行文报至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对监测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审定结果,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级示范社申报及监测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饶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农办字〔2016〕50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饶银保监分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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