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市本级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本级社会组织2021、2022、2023年度检查情况,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下列未参加年度检查及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市本级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被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及财务凭证同时作废,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并于30个工作日内到上饶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一、警告(3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2家)
上饶市润诚职业培训学校
上饶市思远职业培训学校
(二)社会团体(1家)
上饶市气象学会
二、限期停止活动(1家)
上饶市石材行业协会
三、撤销(6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4家)
上饶市哈慈医药研究所
上饶市飞鹰职业培训学校
上饶市青少年游泳俱乐部
上饶市眼科研究所
(二)社会团体(2家)
上饶市制衣生产协会
上饶市赣剧票友协会
因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有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昕仪
电话:0793-8198316
上饶市民政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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