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是否涉密 | 清理意见 | 备注 |
361100JY-XK001 | 市教育局 |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第4点:高级中学和职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
361100JY-XK002 | 市教育局 | 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省教育厅下放项目 | ||
361100JY-CF001 | 市教育局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CF002 | 市教育局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CF003 | 市教育局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CF004 | 市教育局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 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 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 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 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 予以撤销。”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号)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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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CF005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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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CF006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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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CF007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CF008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CF009 | 市教育局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CF010 | 市教育局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CF011 | 市教育局 | 对用语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三)新闻媒体的用语用字;(四)汉语文出版物、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五)公共场所用语用字。”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CF012 | 市教育局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 |||
361100JY-ZS001 | 市教育局 |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复函》(财综﹝2003﹞53号)第一条:“同意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在对……进行普通话测试时,向被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75号):“我省普通话水评测试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50元。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收取测试费每人次25元,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收取测试免收测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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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ZS002 | 市教育局 | 自考报名考务费、自考毕业生审定费、自考转籍费、自考办理免考审定费、自考准考证手续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育考试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3、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交纳报名考试费每科40元/科/人。” 《关于调整我省自学考试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3〕574号):“一、报名考务管理项目……2、毕业生审定费:为考生办理毕业手续以及办理学历证明,每生50元(含证书工本费、电子注册费)。3、转移考籍费:转出省的每门课10元(含档案邮寄费),外省转入以及省内间转入转出均不收费。4、办理免考审定费:每门课15元;遗失补办成绩合格证每人10元。5、准考证费:每人每证15元。丢失补证按该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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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ZS003 | 市教育局 | 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费、成人免试生报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育考试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1、参加成人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交纳报名考试费110元∕每生。”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赣教计字〔1998〕072号、赣价行字〔1998〕22号、赣财综字〔1998〕55号):“二、……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预科班,免试入成人高、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员,每人交报名费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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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ZS004 | 市教育局 | 普高报名考试费、普高外语口试、普高成人试卷查询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关于核定我省普通、成人高考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4〕421号):“一、普通招生报名考试费由原来的每人每科2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30元,共6科,合计180元。”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赣教计字〔1998〕072号、赣价行字〔1998〕22号、赣财综字〔1998〕55号):“四、……外语口试费按每人25元的标准,由地(市)招生办收取,用于组织口试工作的开支。……六、普通高、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统考考试卷查询费按每科5元的标准,由省招考办收取,用于组织试卷查询工作的正常开支。对没有申请查卷的考生不得收取查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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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ZS005 | 市教育局 | 普高体检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普通高考体检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3〕275号):“……全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检按60元/人(包括体检、体检表扫描和数据录入等)的标准收取。”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ZS006 | 市教育局 | 中招报名费、中招考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育考试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5、参加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交纳报名费5元/人、考务费为10元/科/人。”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ZS007 | 市教育局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关于核定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664号):“ 一、考试科目和收费标准。省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英语(含听力测试)、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1科。考试费标准为每科14元。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查科目为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共三科,考试费标准为每科10元。上述收费均含各类表格、照相、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出证明等费用。二、报名费:每生5元;用于学校组织报名、建立学生考籍管理系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学生成长记录档案等相关费用。 ” | |||
361100JY-ZS008 | 市教育局 | 研究生考试报名费、研究生考试邮寄档案材料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育考试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2、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交纳报名考试费150元”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赣教计字〔1998〕072号、赣价行字〔1998〕22号、赣财综字〔1998〕55号):“三、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另收邮寄、档案材料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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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ZS009 | 市教育局 | 音像教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发改收费字[2011]1555号):“(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2)音像教材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江西省中小学用书目录》中选定,由学校根据不同年级、不同版本教材向学生推荐使用,但不得同时推荐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版本的音像教材。每盒音像教材价格不得超过7元。”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ZS010 | 市教育局 | 中考理化操作考试 | 行政征收 | 《关于中考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萍计收费字〔2004〕111号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开学考试改革指导意见》精神。鉴于此项工作需要支出较大费用,中考加试物理、化学实验操作按省考试院标准收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JF001 | 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赣教助字〔2011〕12号)第七条:“1 财政部门将上级分解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通知教育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将市本级寄宿生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用账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寄宿生补助资金留存待发。第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JF002 | 市教育局 | 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0〕215号)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分为每生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三个档次。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按普通高中学校隶属关系拨付到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每年7月底前将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至所属普通高中。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和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JF003 | 市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教〔2013〕2号)“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3号)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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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JF004 | 市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意见》(赣教发〔2013〕15号)“五、组织管理2、各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3〕77号)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入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第五条:“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由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及保教费水平确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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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JF005 | 市教育局 | 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赣教助字〔2011〕11号)第五条:“ 政府资助金由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一次性补助每生5000元。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协调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资助比例,认真测算政府资助金所需资金。”第六条:“政府资助金由市、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发放和管理。”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JF006 | 市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补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2013〕104号)第十条:“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完成分专业免学费标准、受助学生名单等相关系统数据的填报工作,并报送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 |||
361100JY-JF007 | 市教育局 | 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加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第六条第二款:“……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第二条:“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坚持‘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地方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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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JF008 | 市教育局 | 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四部分第十七章:“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补贴标准,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制定教师住房优惠政策。建设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 号)第五条第十七款:“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推进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60项公共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2008〕4号)第四条:“对边远地区教师发放特殊津贴。鼓励教师到条件艰苦的山区、库区、湖区等边远地区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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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JF009 | 市教育局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教基金会〔2012〕10号)第八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赣助中心〔2012〕21号)“一、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工作。明确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公示、发放和管理以及新生申请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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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QR001 | 市教育局 | 市级示范幼儿园的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号)“(二十三)建立幼儿园的评估定级制度,并实行按等级收费,形成提高保教质量、推进幼儿园建设的激励机制。(二十五)示范性幼儿园由省、设区市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 | |||
361100JY-QR002 | 市教育局 |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 行政确认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
361100JY-QR003 | 市教育局 | 全市中小学德育示范学校评估 | 行政确认 |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赣发〔2004〕20号)第二点第一条:“组织开展中小学德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定期评估,奖优罚劣。” | |||
361100JY-QR004 | 市教育局 | 招生考试加分确认 | 行政确认 | 《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二、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2.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地区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各省(区、市)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范围。” | |||
361100JY-QR005 | 市教育局 | 市级学科带头人评选 | 行政确认 | 《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赣教师字〔2011〕17 号)第六条第三点“各地要积极开展市、县、校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今后,凡推荐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人选原则上应是市级学科带头人。” | |||
361100JY-QR006 | 市教育局 | 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完成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后,予以毕业。义务教育毕业证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统一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修满三年,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116学分,选修Ⅱ不少于6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准予毕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学校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R007 | 市教育局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教基字〔2014〕1号)第8条:“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随迁子女指在学区所在地经商,并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或是在学区所在地务工,并签有合法用工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R008 | 市教育局 | 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否 | 要求保留 | |
361100JY-QR009 | 市教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颁发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 |||
361100JY-QT001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有关事项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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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QT002 | 市教育局 |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03 | 市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停办已开设专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361100JY-QT004 | 市教育局 | 对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 |||
361100JY-QT005 | 市教育局 | 中小学跨县招生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江西省中等学校秋季招生简章》规定:“招生实行属地管理。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普通高中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在设区市范围内,市直属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 | |||
361100JY-QT006 | 市教育局 | 市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核准(含制定和修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第5条:“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07 | 市教育局 |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核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第九条 凡符合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分别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两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361100JY-QT008 | 市教育局 | 教育类网站前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 |||
361100JY-QT009 | 市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10 | 市教育局 | 达标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江西省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标准(试行)》(赣教职成字〔2013〕62号)第三条:“省教育厅以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等方式对达标中等职业学校给予支持。第四条第(2)点:各设区市教育局依据《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初步审核,若达到标准可向省教育厅申报。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 | |||
361100JY-QT011 | 市教育局 | 承担面向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资质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二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1〕39号):“四、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程序:1.逐级申报。承担县级教师培训任务的学校或机构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承担市级教师培训任务的学校或机构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教师培训任务的学校或机构向省教育厅申请。2.逐级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县级培训机构,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县级培训机构和本级培训机构,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省级培训机构,并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所辖县、市培训机构的基础上,统一认定全省各级培训机构资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 ”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12 | 市教育局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施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13 | 市教育局 | 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14条“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14 | 市教育局 |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教育部职成教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教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6〕80号):“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德育课教材的编写、审定及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教育德育可教材的使用要严格管理,要求学校必须使用由我部重新修订、经审定合格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德育课教材,并认真组织教学。2、(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贵国家规划文化基础课教材的使用指导,并要求学校使用国家规划教材出版单位编写的相关课程的教辅读物。”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15 | 市教育局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关于进一部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21号)第六条:“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协同纪检、监查、审计等机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中小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16 | 市教育局 | 承担全市教育风险管理督查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江西省加快发展学校后勤与产业工作意见(试行)》(赣教勤字〔2012〕17号)第9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行政推动,市场运作”原则,积极引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及其他责任保险,做到“应保尽保”,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健康补充商业保险。责任保险应依法选择保险机构,实行全省统保,其他商业险种进入教育市场必须经省教育厅核准后方可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督查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17 | 市教育局 |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指导 | 其它(行政监督)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加强学校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四)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否 | 要求保留 | |
361100JY-QT018 | 市教育局 |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19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20 | 市教育局 | 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制定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21 | 市教育局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七、有关要求2008年秋季开学前,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建立健全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22 | 市教育局 | 中小学教科书、教辅材料选用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第五条: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第五条: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12〕51号)第一条:设区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从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结果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一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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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0JY-QT023 | 市教育局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24 | 市教育局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限期清退、修复或赔偿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8号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
361100JY-QT025 | 市教育局 |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范围的划定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教基字〔2014〕1号第二条第3点:“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辖区内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小学升初中的片区划分,可实行按照家庭实际居住地址划片,也可实行按学校对口划片。按学校对口划片既可实行单校划片,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也可实行多校划片,即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参加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纳入划片入学对象,学校不得歧视和拒收。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对热点学校进行学区调整时,要事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事业单位主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子女就读后,若有空余学位面向社会招收学生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协调,实行划片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必须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监管。坚决纠正各种以改制为名的乱招生、乱收费行为。” | 市(县、区)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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