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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编码(主项) |
目录名称(主项) |
子项名称及编码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36010701200Y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360107012001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4.《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9〕351号)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省,市,县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2 |
36010701200Y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36010701200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登记备案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4.《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9〕351号)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省,市,县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3 |
36020400100Y |
对违反电力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0400100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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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6020400100Y |
对违反电力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04001002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发布,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10号)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4.《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210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构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已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者个人,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前两款第(二)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
5.《省政府部门属地管理清单—省发改委》(2015年)中已明确下放至市、县。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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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6020400100Y |
对违反电力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04001003对窃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2.《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教唆他人窃电的;(二)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三)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省政府部门属地管理清单—省发改委》(2015年)中已明确下放至市、县。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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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60207001000 |
对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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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没收船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船舶价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工信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批复》(赣编办文〔2018〕34号)(三)航空和船舶工业管理处(省船舶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航空(航天)、船舶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准入工作……负责船舶制造企业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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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6020700200Y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0700200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二条:(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六十八条:……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总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5号):(八)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负责本委核准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4〕187号)经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和洗洗脑化领域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并接受省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业务指导。 |
省,市,县 |
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
8 |
36020700200Y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0700200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二条:(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六十八条:……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总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5号):(八)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负责本委核准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4〕187号)经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和洗洗脑化领域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并接受省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业务指导。 |
省,市,县 |
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
9 |
36020700200Y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07002003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二条:(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六十八条:……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总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5号):(八)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负责本委核准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4〕187号)经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和洗洗脑化领域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并接受省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业务指导。 |
省,市,县 |
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
10 |
36020700200Y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07002004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二条:(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六十八条:……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总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5号):(八)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负责本委核准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4〕187号)经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和洗洗脑化领域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并接受省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业务指导。 |
省,市,县 |
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
11 |
36020700200Y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07002005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二条:(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六十八条:……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总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5号):(八)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负责本委核准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4〕187号)经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和洗洗脑化领域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并接受省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业务指导。 |
省,市,县 |
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
12 |
36020700200Y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07002006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二条:(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六十八条:……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总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5号):(八)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负责本委核准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4〕187号)经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和洗洗脑化领域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并接受省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业务指导。 |
省,市,县 |
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
13 |
36020700200Y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07002007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二条:(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六十八条:……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总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5号):(八)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负责本委核准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4〕187号)经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和洗洗脑化领域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并接受省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业务指导。 |
省,市,县 |
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
14 |
36020700200Y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07002008重点用能单位拒绝接受监督、监察,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二条:(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六十八条:……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总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5号):(八)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负责本委核准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4〕187号)经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和洗洗脑化领域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并接受省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业务指导。 |
省,市,县 |
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
15 |
360207006000 |
对违反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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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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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60207007000 |
对违反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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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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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60604007000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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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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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360607001000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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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8号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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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60607002000 |
对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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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公告第45号)第八条: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第九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2.《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监督管理。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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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60607003000 |
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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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2.《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编办发〔2008〕67号)……负责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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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6060700600Y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360607006001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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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36060700600Y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360607006002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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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36060700600Y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360607006003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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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60607008000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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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5号)(八)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负责本委核准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3.《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4〕187号)经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和洗洗脑化领域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并接受省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业务指导。 |
省,市,县 |
委托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
25 |
36060700900Y |
对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检查 |
360607009001对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第二款: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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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36060700900Y |
对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检查 |
360607009002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第二款: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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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360607011000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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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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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360607012000 |
对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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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兼顾那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二十八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范,产业政策、总体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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