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分中心: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已经研究,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有效保障日常办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赣办字〔2018〕49号)《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23〕45号)《江西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施办法》(赣管字〔2022〕101号)《上饶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办字〔2019〕8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办公用房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具体如下:
(一)中心主任为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中心分管固定资产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心综合科负责统筹中心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同时负责监督指导下属各分中心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四)中心分管纪检工作的副主任负责,联合稽核科和财务科对本单位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维修等情况进行监督,负监督责任。
第二条 办公用房管理对象是本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单位资产的,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权属是本单位所有,实际也由本单位使用的;
(二)权属是本单位所有,实际安排或租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权属不是本单位所有,但实际本由单位使用的(例如面向社会租用的办公用房,使用其他单位产权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 办公用房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二)按规定配置使用办公用房;
(三)检查办公用房完好情况,按规定维修办公用房;
(四)落实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
(五)进行办公用房管理监督;
(六)完成办公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权属登记
第四条 收集机关及下属分中心办公用房建设审批、施工、验收等资料,按相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机关名下,确保权属清晰、资料齐全。
第五条 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也统一登记在本单位名下。
第三章 配置使用
第六条 已进驻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公积金中心,按照“三定”规定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19〕45号)等规定向进驻地申请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机构、编制调整或职能调整后,面积不足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向进驻地管理部门申请配置办公用房,说明现办公用房具体权属、使用单位、使用面积、使用人数等具体情况和需调剂办公用房方式、数量、面积;现有办公用房有超出面积标准的,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进驻地管理部门。
第七条 按照《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23〕45号)相关规定,逐一测量并登记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面积精确到0.1㎡,并建立台账。
第八条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23〕45号)等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严格按标准配置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和服务用房。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技术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第九条 对具备条件的工作人员办公室,采用大开间等形式;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尽量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尽可能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和灵活性。
第十条 按《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19〕45号)相关规定,及时调配单位晋升或新进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在工作人员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19〕45号)《上饶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办字〔2019〕89号)等文件规定,及时清理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清退腾退违规占用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按照《上饶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办字〔2019〕89号)相关规定,合理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用房:
(一)同级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第十三条 每半年会同中心稽核科、财务科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规情况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超使用面积标准办公用房,严格落实《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23〕45号)规定,按照“多动人、少动房”的要求,优先采取以大调小、合用办公的方式进行整改,无法调整时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办公用房使用台账,如实登记每处办公用房地址坐落、建设时间、总面积、使用单位、使用人数和每一间房的使用面积、用途、使用人数等信息,以及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检视整改具体情况。每次调整办公用房后同步更新台账信息。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底前通过政务公开网、公示栏等平台对单位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公示;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报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日常检查和维修
第十七条 不定期对办公用房和楼内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突出重点部位;重要节假日前或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故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办公用房处于安全状态,办公区秩序正常。
第十八条 根据《江西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施办法》(赣管字〔2022〕101号)规定,按建筑老化损坏程度、维修工作量和资金使用规模,确定办公用房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项目。办公用房维修不包括既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
第十九条 日常维修按照《小微维修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大、中修按照《江西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施办法》(赣管字〔2022〕101号)规定组织。
第二十条 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江西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施办法》(赣管字〔2022〕101号)有关办公用房维修费用标准,加强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施工人员、原材料、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秩序的监管,留存必要证明材料和现场照片,确保安全、高质、高效施工。中心机关稽核科对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业务科室及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业务科室及施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建立办公用房检查维修台账,每次检查维修后同步更新台账,做到信息全面、数据准确、可溯源。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存放。负责归集权属、建设等原始档案,细致做好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维修、处置等资料整理,做到信息全面、详细、可溯源。
第二十四条 每年6月底前对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台账信息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记载信息账证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 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年9月份按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办公用房数据信息。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每年初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公开上一年度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管理纳入单位重要工作,单位定期研究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