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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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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各分中心: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已经研究,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

2024108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有效保障日常办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赣办字〔2018〕49号)《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2345号)《江西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施办法》(赣管字〔2022101号)《上饶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办字〔2019〕8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条  办公用房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具体如下:

(一)中心主任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中心分管固定资产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心综合科负责统筹中心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同时负责监督指导下属各分中心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四)中心分管纪检工作的副主任负责,联合稽核科和财务科对本单位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维修等情况进行监督,负监督责任。

第二条  办公用房管理对象是本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单位资产的,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权属是本单位所有,实际也由单位使用的;

(二)权属是本单位所有,实际安排或租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权属不是本单位所有,但实际单位使用的(例如面向社会租用的办公用房,使用其他单位产权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  办公用房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二)按规定配置使用办公用房;

(三)检查办公用房完好情况,按规定维修办公用房;

(四)落实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

(五)进行办公用房管理监督;

(六)完成办公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章  权属登记

  收集机关及下属分中心办公用房建设审批、施工、验收等资料,按相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机关名下确保权属清晰、资料齐全

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单位名下。

章  配置使用

第六条  已进驻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公积金中心,按照“三定”规定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19〕45号)等规定向进驻地申请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机构、编制调整或职能调整后,面积不足需增加办公用房的进驻地管理部门申请配置办公用房说明现办公用房具体权属、使用单位、使用面积、使用人数等具体情况和需调剂办公用房方式、数量、面积;现有办公用房有超出面积标准的,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进驻地管理部门

第七条  按照《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23〕45号)相关规定,逐一测量并登记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面积精确到0.1㎡,并建立台账。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23〕45号)等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严格按标准配置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和服务用房。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技术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第九具备条件的工作人员办公室,采用大开间等形式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尽量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尽可能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和灵活性。

按《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19〕45号)相关规定,及时调配单位晋升或新进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工作人员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十一  严格落实《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19〕45号)《上饶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办字〔2019〕89号)等文件规定,及时清理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清退腾退违规占用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按照上饶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办字〔2019〕89号)相关规定,合理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用房:

(一)同级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每半年会同中心稽核科、财务科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规情况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超使用面积标准办公用房,严格落实《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赣管字〔2023〕45号)规定,按照“多动人、少动房”的要求,优先采取以大调小、合用办公的方式进行整改,无法调整时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

第十条  建立办公用房使用台账,如实登记每处办公用房地址坐落、建设时间、总面积、使用单位、使用人数和每一间房的使用面积、用途、使用人数等信息,以及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检视整改具体情况。每次调整办公用房后同步更新台账信息。

十六  每年12月底前通过政务公开网、公示栏等平台对单位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报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章  日常检查和维修

十七不定期对办公用房和楼内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突出重点部位;重要节假日前或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故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办公用房处于安全状态,办公区秩序正常。

十八 根据《江西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施办法》(赣管字〔2022101号)规定,按建筑老化损坏程度、维修工作量和资金使用规模,确定办公用房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项目。办公用房维修不包括既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

第十九条  日常维修按照《小微维修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大、中修按照《江西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施办法》(赣管字〔2022101号)规定组织。

二十 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江西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施办法》(赣管字〔2022101号)有关办公用房维修费用标准,加强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施工人员、原材料、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秩序的监管,留存必要证明材料和现场照片,确保安全、高质、高效施工。中心机关稽核科对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业务科室及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业务科室及施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建立办公用房检查维修台账,每次检查维修后同步更新台账,做到信息全面、数据准确、可溯源。

第五章  档案管理

二十三 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存放。负责归集权属、建设等原始档案,细致做好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维修、处置等资料整理,做到信息全面、详细、可溯源。

第二十四条  每年6月底前对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台账信息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记载信息账证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十五  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年9月份按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办公用房数据信息。

章  监督问责

二十六  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每年初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公开上一年度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管理纳入单位重要工作,单位定期研究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八  本办法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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