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上饶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结合上饶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出台目的
出台本规定的目的:一是适应新形势,调整质量监督方式,提高履职水平;二是秉承问题导向,本着补短板、防风险、经得起时间和问责考验的原则,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和监督人员监督工作行为;三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工作职责,推进"放管服"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受理
第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人防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第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后、开工前向人防服务窗口或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窗口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对技术交底、质量控制部位核查、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一次性提出申请,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查申请单》。
第三条窗口受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注册登记申请后应该当即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二)施工监督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人防工程开工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通过资料查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决定是否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3日内组织监督交底,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交底)》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2)人防工程施工至六个质量控制部位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组织核查,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核查)》;
(3)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派员参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主体结构验收,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主体结构验收)》;
(4)人防工程竣工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派员参加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
(三)问题整改
第五条对在质量控制部位核查、主体结构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中准确、规范记录,参建各单位代表现场签字确认。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指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填写《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并附整改前、整改中、整改后的清晰彩色照片,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对复查合格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确认,并当即告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四)监督报告
第七条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归档资料合格的前提下,3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对防空地下室无法通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构
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四、后续工作考虑
为了使本规定能够真正起到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人防工程建设,采取相关措施如下:一是做好人防系统对修订后的规定培训宣贯;二是结合质量监督工作,在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向参建单位做好宣贯、解释、指导工作;三是加强市级人防部门对区级人防部门的培训与指导;四是及时将该规定相关附件文书公布在网上,以便于开展工作;五是即使收集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对该规定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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