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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备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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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平时开发利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发生变更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发生变更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江西省人民防空政务服务流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公示期间,若相关方存在争议,暂缓办理登记备案,待各方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备案。

四、2024年市国动办行政审批会议纪要(2024年第17期)





公示期:2024725-202488

监督联系电话:0793-8211485

反馈地址:利益相关方存有异议,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道B座行政中心2楼C05

备注:公示期内办理时间不计入政务服务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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