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赣(2020)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61223号 |
郑厚春 |
江西省上饶市灵溪镇灵溪村 |
该不动产权利人登记错误,现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由徐厚春更正为郑厚春且无法收回该不动产权证,现公告作废。 |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