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位于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52-54号2-1707的房屋所有权2013年06月28日转移登记至符鑫名下(转移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3086554号),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原权利人揭小飞名下,(土地证号为饶市信国用(2013)第004-040号,出让土地面积:7.98平方米)。因房屋所有权人符鑫无法联系原土地使用权人揭小飞共同申请办理该上述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向登记机构申请将上述土地使用权直接转移登记至申请人符鑫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征询异议。如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依申请予以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事项。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区A20窗口
联系电话:0793-8089979
上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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