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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信州区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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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等规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拟订了信州区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 四至范围:具体拟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土地面积:75.9555亩。最终面积以实测为准

   本次拟征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灵溪街道丁洲村丁家洲一、二、三、四、五组;松山村下屋组、苏家组、熊家组、官田组等农民集体。

    二、征收目的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本次拟征收土地主要用于公园绿地等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75.9765亩,其中:水田31.4325亩、旱地4.7685亩、水浇地21.6585亩、林地7.194亩、其他农用地0.666亩和建设用地10.257亩;按土地权属分:丁洲村丁家洲一、二、三、四、五组47.4645亩,松山村下屋组0.8055,松山村苏家组0.4395亩,松山村熊家组16.7385亩,松山村官田组10.5285亩(最终面积以实测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相关文件的标准执行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 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以用地批准后政府组织认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417日至2024517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517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所在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信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93—8065690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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