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阅读
分享到:
《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字体:   


一、起草背景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市本级、信州区经济适用住房2021年才启动有限产权办证程序,截至目前,仍不能满足《上饶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实施细则》(饶府厅发〔2014〕3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满5年”的上市交易条件。本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并根据机构改革后各职能部门名称、职责发生的调整和变化,起草修订了《上饶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

三、适用范围

2007年以来市中心城区(含信州区、广丰区、广信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及回购的管理。

四、特点和创新

是修改了上市交易需满足的条件。《实施细则》第四条“将《原实施细则》上市交易需满足“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满5年”修改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解决了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上市交易的迫切需求。

二是修改了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收缴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要求,《实施细则》第十条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等价款收缴的管理工作”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应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由税务部门收缴”。

三是细化了办理程序。《实施细则》第八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办理程序分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准予批复、登记4个阶段,同时对每个阶段所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时限都做出了明确。

五、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取得完成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条件、受理部门、办理程序、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方式以及政府回购情形等内容。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概念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是指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符合一定情形,由政府按照一定价格回购其经济适用住房的活动。

(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条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有限产权);

2.已交清购房款或已按贷款合同缴清按揭贷款本息;

3.已缴清土地收益等价款等有关税费;

4.所有权人和共同所有权人已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5.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三)关于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缴纳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应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土地收益等价款=(申请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35%。

申请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由市、区发改部门应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经政府确定后每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应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由税务部门收缴。

(四)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受理部门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受理、审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出具确认书。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受理、审核,并本细则规定出具确认书。

3.其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并本细则规定出具确认书。

(五)关于申请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提供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有限产权);

2.房屋所有权人和共同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3.共同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4.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已还清按揭贷款本息的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关于市、区人民政府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回购的情形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申请回购的;

2.经核查,购房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经济适用住房拒不整改,又不愿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式退出的;

3.连续四期以上(含四期)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单位: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93-820587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稿件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