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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中心城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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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望期待值提升,住宅装修更具个性化,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也随之快速发展,一些发达省市相应出台了适合本地的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来减少装修中的安全隐患,提高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市在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十分薄弱,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从规范装修行为,防止因随意装修而造成的房屋结构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切实保障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出台了《上饶市中心城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文件

三、工作任务

规范本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

信州区、广信区、广丰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工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管理机构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本市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协同实施本办法。《办法》提出,落实住宅装饰装修属地管理制度,各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分别由各区住建主管部门监管。建立健全各区住建部门、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物业)住宅装饰装修分级管理体系。

六、主要内容

1、明确行为。确定了住宅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必须禁止的行为和不得有的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意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擅自在地坪表面下开挖地下使用空间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等都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等属于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

2、规范程序。住宅装修开工应办理开工申报手续并接受属地部门对装修活动的监督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个体经营者应当持有相关的《营业执照》。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辖区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登记;有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的,应当向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部门在接到关于装饰装修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7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3、落实责任。违反装修管理办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住宅装饰装修未办理任何手续就开工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和(二)项、第十四条行为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第十二条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在住宅装饰装修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施工扰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稀释;

5、实施时间。本办法2021年6月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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