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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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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精心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精美呈现要求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下同)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品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 79 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该《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而成。

    二、起草过程

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初稿完成后,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审阅修改后,于629日先后两次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市住建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630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指示要求,会前将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给“12+3”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会上,市住建局对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门解读,并以会议形式征求了相关参会单位意见;为进一步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再次书面征求了“12+3”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管局、市品质提升办、上投集团、市交建集团、市城投集团、市国资集团、上绿集团、市医投集团、市水业集团、市国控集团、市文旅游集团、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等单位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详见附表)。

    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情况,市住建局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该《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送审稿)》共包括13项内容。

1.进一步增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意识。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质量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既要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又要确保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市、县国有平台公司,市、县住建、交通部门)

2.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所有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在醒目位置(道路两头)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志牌》,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五方责任主体等信息,标志牌上必须载明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县级、科级干部信息,终身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

3.加强工程设计源头质量控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禁超标准建设。建立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设计文件应符合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工程设计要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

4.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管。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工程项目必须全部纳入我市智慧工地系统,实行人脸识别打卡,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到岗履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5.严格法定工程建设程序。严格履行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程序。凡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行政审批部门要不断完善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提升工程项目审批时效,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人防办)

6.严格工程监理履责监管。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监管。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严格实行旁站监理监理机构应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理质量资料签认,在材料见证取样,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监理应建立影像资料(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

7.严格工程检测机构监管。加强对全市工程检测市场秩序整治,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等,防止虚假报告,对检查中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并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资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

8.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和有关单位对工程档案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将工程档案管理贯穿于工程施工全过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9.规范工程竣工、备案和交付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及绿色建筑、海绵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和智能监控等配套基础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纳入工程竣(交)工验收的重要内容。通过竣(交)工验收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10.推行建材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强化原材料进场检测和报验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公布质量抽查结果信息,坚决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11.健全工程质量奖惩机制。激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

业开展工程项目创优夺杯活动,引导企业树立精品意识,鼓励项目创建杜鹃花奖鲁班奖等奖项工程。施工企业承接市内工程获得杜鹃花奖,由受益财政每项奖励 30 万元;获得鲁班奖,由市级财政每项奖励 200 万元。政府投资且达到评优规模的项目,必须拿到市优质工程奖或省标准化工地(公路工程需被评为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工程造价的 0.5%设为创建优质工程保证金,并将创建优质工程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写入《施工合同》,未达到创建优质工程目标的,将创建优质工程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同时,加大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依法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情形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列入黑名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或取消其 1 2 年在上饶市范围内参与建设工程投标资格。从而确保政府投资且达到评优规模的项目创建优质工程奖比例不低于8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2.提升建筑队伍素质。加强和改进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建筑工人和农村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13.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探索建立绿色建筑使用者监督机制,建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纠纷协调等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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