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共出台过4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是:2007年3月,市政府印发的《上饶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府字〔2007〕36号);2012年5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三房合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饶府厅发〔2012〕15号);2012年5月,原市房管局印发的《上饶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饶房发〔2012〕51号);2013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饶府厅字〔2013〕120号)。以上文件对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重点已从前期的建设阶段转为后期管理阶段,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近年来,住建部及省住建厅对住房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要求加大基本住房保障力度、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出台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同时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审核程序。因此,本着修订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原则,结合新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逐步建立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一是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细则》第六章对租赁补贴的申请流程、补贴标准的确定、补贴面积以及补贴金额进行详细规定,将租赁补贴申请人群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将极大提高我市住房保障水平。
二是完善退出机制。《细则(送审稿)》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子女成年后就业、婚姻等变化致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子女可以申请单独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家庭成员可调整保障标准继续居住。
三是新增物业服务和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细则(送审稿)》第八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引进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第五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资金来源。
五、主要内容
《细则》共10章6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房源筹集与资金使用、保障对象、申请与审核、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使用与退出、运营管理、责任与监督等内容。
1.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则》总则第三条对住建、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市管、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2.规范统一各县(市、区)的住房保障政策。目前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执行不一,对申请人群、申请程序、房屋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职责等方面都有不同规定。同时随着广丰、广信撤县改区,主城区范围不断扩大,不适宜由市住建部门统一制定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标准。新细则印发后,县(市、区)可实行较为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只需在细则框架内根据本地经济和财政情况划定收入标准、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
3.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同的保障对象进行分类保障。《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对保障对象进行了系统性的详实阐述。第十二条对不同对象实行的分类保障进行阐述,明确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三类人群实行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给予阶段性保障。第十二条还对优先保障的群体进行了规定。
4.明确不属于公租房保障范围的情形。《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明确了不属于公租房保障范围的七种情形,特别是针对领取征收安置补偿款和拥有消费型车辆等方面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5.明确公租房申请与审核所需材料及流程。《细则》第四章明确公租房保障实行常态化申请,并对申请资料、申请方式和审核程序进行详细规定,使公租房申请制度化、透明化。
6.加强行政监督管理。《细则》第九章规定住房保障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