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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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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http://zjj.zgsr.gov.cn/zjj/zcjd/202205/7a0a23266a964f63a90d98ac9c72bb79.shtml

原文地址:http://zjj.zgsr.gov.cn/zjj/gfxwj/202205/903c2cc6824d4c828e39712311b589bd.shtml


序号 单位 提出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不予采纳理由)
1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根据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建议将文件名称改成《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采纳
2 市财政局 1.第十八条“……主要包括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现有住房保障资金。”建议修改为“……主要包括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公租房建设资金等现有住房保障资金。” 采纳
3 市财政局 2.第十九条“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的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下达至区财政,再由区财政根据项目进度下达至项目建设账户。”建议修改为“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高效。” 采纳
4 市财政局 3.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市级奖补资金和相关资金分配管理,负责落实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经费。”建议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市级奖补资金和相关资金分配管理,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经费。” 采纳
5 市公安局 无意见
6 市民政局 无意见
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议将第12页1.申请人为新市民的(非本市户籍),须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可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15日内补办)、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修改为“1.申请人为新市民的(非本市户籍),须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可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15日内补办)、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采纳
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议将第12页2.申请人为青年人的(本市户籍,40周岁(含)以下的成年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修改为2.申请人为青年人的(本市户籍,40周岁(含)以下的成年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采纳
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18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发展保障性住房工作纳入政府激励体系,保障承租户享受养老基本服务。”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发展保障性住房工作纳入政府激励体系,保障承租户享受社会保障基本服务。” 采纳
10 市自然资源局 1.P3第七条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建议修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采纳
11 市自然资源局 2.P3第八条第1点中“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建议修改为:“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采纳
12 市自然资源局 3.P4第八条第2点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权属不变,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已出让的商业用地或商住混合用地,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将商业用地调整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议修改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权属不变,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采纳
13 市自然资源局 4.P6第十条中“……其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参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酌情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建议修改为:“……其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参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酌情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采纳
14 市自然资源局 5.P7第十三条中“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批机制,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建议修改为:“第十三条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批机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建设方案,……”。 不予采纳 经请示省厅住保处,虽然赣府厅发〔2021〕46号有同样表述,但根据部、省政策精神,利用其他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都必须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
15 市教育局 无意见
16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意见
17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无意见
1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意见
19 市统计局 无意见
20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无意见
21 市税务局 将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最后一段“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修改为“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采纳
22 市林业局 无意见
23 市农业农村局 无意见
24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25 市城市管理局 无意见
26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无意见
27 市应急管理局 无意见
28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建议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指导住房租赁平台建设,并纳入全市大数据平台管理。”改为“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政务数据的共享”。 采纳
29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无意见
30 上饶银保监分局 无意见
31 人行上饶市中心支行 无意见
32 市政府金融办 无意见
33 国网上饶供电公司 无意见
34 上饶市自来水公司 上饶市自来水公司供水销售价格执行《关于上饶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制度和制定上饶市大坳水库引水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饶发改收费字[2017]39号),水价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其中经营基建用水归类为非居民生活用水。 采纳
35 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无意见
36 信州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37 广信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38 广丰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39 经开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40 高铁新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41 玉山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42 铅山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43 弋阳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44 横峰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45 鄱阳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46 余干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47 万年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48 德兴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49 婺源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50 三清山风景区管委会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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