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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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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间:2024年2月28日  结束时间:2024年3月13日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2004]130号令)、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江西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17]1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2月28日至20243月13,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郭昌竹;

联系电话:13970354210

电子邮箱:byfzk8203055@163.com

通讯地址:上饶市信州区茶圣中路169413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313日。

附件:关于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2月28

附件:

关于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白蚁防治长效机制,确保白蚁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障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2004]130号令)、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江西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17]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关于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加快构建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体系,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共服务,社会参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是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充分体现公益属性,在强化白蚁预防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白蚁灭治,采取传统手段与新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信息化管理,全面推进行业管理与综合治理并重的科学方法。

三、工作目标

聚焦研究解决当前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题,转变白蚁防治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监管能力,规范行业行为,实现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科学、有效、持续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四、提高思想认识

我市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湿润地区,是白蚁危害易发多发区域,蚁害堪称“无烟的火灾”、“无声的地震”,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住建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切实履行白蚁防治职责,从源头上把好新建(包括改建、扩建)房屋项目白蚁预防关,凡新建房屋都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或政府保障经费等多种方式实施,保持白蚁防治公益性事业的稳定性、持续性。

五、压实属地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市本级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和普查工作;负责全市白蚁防治企业名录库的建立、管理及信用评价;将白蚁防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畴,对全市白蚁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督导,对信息数据进行收集与汇总,督促各地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白蚁防治工作。信州区、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本区域内除市本级建设工程外的白蚁防治工作,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明确属地主体责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区域内的白蚁防治工作。

六、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实施白蚁防治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要求,全面摸清、估算本地本年度新建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包治期内白蚁灭治任务数,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协调财政部门将白蚁防治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白蚁防治购买服务、药物、机器具、基础科研以及管理所需相关经费,做到六有“有机构、有场所、有经费、有人员、有药品、有设备”,确保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七、完善工作机制

强化白蚁预防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严格按照江西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化白蚁防治公共服务程序,简化服务流程,在新建房屋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单位进行白蚁预防告知,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主动到各地行政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相关窗口办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手续,领取《新(改、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受理登记单》(附件一),并在建筑工程达到白蚁预防施工条件时及时告知白蚁防治机构为其开展白蚁预防公共服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实施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白蚁防治机构认真做好白蚁预防施工和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出具《新(改、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附件二)。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十五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在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无偿灭治;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灭治单位进行有偿灭治,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为二年。

八、规范行业管理

加强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受理登记制度、白蚁防治药物管理制度、白蚁预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度、白蚁预防工程告知制度、白蚁预防实施到位证明制度等监管机制,依法严肃查处白蚁防治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等违反白蚁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执行住建部《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2011》,确保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督促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时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证明资料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移交给当地城建档案馆,形成闭环管理。

九、提升防治水平

做好蚁情监测普查,积极推广符合生态要求的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加强白蚁防治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治理能力。加强白蚁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 平台,实现白蚁防治网上预约、受理、查询、反馈等功能,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和防治技术水平。加大白蚁防治科普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宣传册等媒介,广泛开展白蚁防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蚁意识和对白蚁防治工作的关注度,促进白蚁防治工作与社会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发展。


附件一: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受理登记单

单位名称: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登记单位

单位名称:

(股)长: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工程信息

项目名称

建筑类型

□别墅 □多层 □高层 □其他

项目受理

幢号、面积

项目地址

总建筑面积

M2

结构类型

□钢混 □砖混 □砖木 □其他

底层占地面积(M2

幢数

建筑层数

地上     层,地下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须知

1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电子版。

2、督促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及时清除建筑场地遗留的废旧木质材料和其他含有纤维素的废弃物。

3、为确保白蚁预防施工质量,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到基础±0,回填土到位,地面硬化前联系白蚁防治科,领取白蚁预防药物、器具,安排施工人员,在白蚁防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指导监督下及时实施白蚁预防工程。

本登记单一式贰份,建设单位壹份、白蚁预防单位壹份。

登记编号:蚁防[      ]                  受理日期:          

附件二:

证号: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

蚁防字【    】第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实施白蚁

预防楼栋

建筑类型

建筑结构

建筑面积

防治保质期

上述房屋已于          日按《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实施白蚁预防,特此证明。

                               住房建设保障中心

                                     

说明:

此证明一式肆份,住房建设保障中心份(其中白蚁防治科壹份)、建设单位贰份(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存档壹份

此证明涂改或未盖公章无效。

《关于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的实施意见(试行)》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白蚁防治长效机制,确保白蚁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障房屋住用安全,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具体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本《实施意见(试行)》主要依据有:《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2004〕第130号令)、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江西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1713号)等文件规定。

二、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消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大部分县(市、区)由于缺乏经费、交通工具、技术设备、人员等有效保障,白蚁防治工作都处于能做则做甚至是既不做、又不管的状态,遗留了蚁害隐患,影响到城市房屋住用安全。为继续有效控制白蚁危害,减少社会经济损失,保持公益性事业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效推动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重新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不断健康有序发展,起草了本《实施意见(试行)》。

三、起草过程

为确保该《实施意见(试行)》更具可操作性,我局住建中心聚焦当前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题,前期到大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调研,赴本省南昌市、赣州市考察学习,通过网络和电话问询等方式向浙江、江苏等外省市进行学习,撰写了《关于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调研报告》,结合当前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借鉴本省、外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起草了《实施意见(试行)》,报局法制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于2月28日通过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和全市住建OA系统印发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和全市住建局、住建中心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报法制监督科合法性审查,依法依规形成完整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有关要求五个部分: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加快构建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体系

二是坚持公共服务、社会参与原则,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白蚁灭治,全面推进行业管理与综合治理并重的科学方法

三是转变白蚁防治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监管能力,规范行业行为,实现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科学、有效、持续发展

四是做好源头防控,从源头上把好新建(包括改建、扩建)房屋项目白蚁预防关,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或政府保障经费等多种方式实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十五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在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无偿灭治。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灭治单位进行有偿灭治,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为二年;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切实做好本区域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白蚁预防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并完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流程和环节;规范行业管理,加强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监管机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证明资料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移交给当地城建档案馆,形成闭环管理;提升防治水平,加强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白蚁防治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治理能力。

五是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贯彻落实住建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切实履行白蚁防治职责落实经费保障,切实做到六有“有机构、有场所、有经费、有人员、有药品、有设备”,确保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白蚁防治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参与白蚁防治的良好氛围,促进白蚁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发展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单位

意见

采纳情况

1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交局

无意见

2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住建局

无意见

3

信州区住建局

无意见

4

广丰区住建局

无意见

5

广信区住建局

无意见

6

玉山县住建中心

无意见

7

横峰县住建中心

无意见

8

弋阳县住建中心

无意见

9

铅县县住建中心

无意见

10

德兴市住建中心

无意见

11

婺源县住建局

建议第七点“完善工作机制……白蚁防治机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实施白蚁预防施工……”改为“完善工作机制……白蚁防治机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指导实施白蚁预防施工……”

已采纳

12

鄱阳县住建中心

无意见

13

余干县住建中心

无意见

14

万年县住建局

无意见

15

社会公众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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