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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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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三)指挥部办事机构

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二)分级响应

四、监测预警与灾情报告

(一)地震监测预报

(二)震情速报

(三)灾情报告

五、 指挥与协调

(一)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1、县(市、区)政府先期处置

 2、市政府应急处置

(二)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1、县(市、区)政府处置

 2、市政府应急处置

(三)一般地震灾害

(四)应急结束

六、恢复重建

(一)恢复重建规划

(二)恢复重建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二)指挥平台保障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

(四)避难场所保障

(五)基础设施保障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八、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一)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二)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三)特殊时期戒备

(四)应对外区域强震波及

九、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监督检查

(四)区域协调

(五)预案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上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饶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 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二、组织机构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军分区参谋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财政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供电公司、南昌铁路局上饶车务段、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粮食局、市委外宣办、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水文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震时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县(市、区)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

2.日常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1)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震情、总结工作、研究审议全市防震减灾政策和震情跟踪、应急准备等重点方案,部署防震减灾任务。

(2)督导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防震减灾法定责任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推进防震减灾政府目标考核。

(3)协调防震减灾法制建设与依法行政工作。

(4)协调跨部门和军地间地震应急数据共享、抗震设防工作衔接和防震减灾设施保护,督导落实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平台、设施和物资准备。

(5)协调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督促防震减灾规划实施。

(6)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指挥部办事机构

市防震减灾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5.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工作。市防震减灾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在县(市、区)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应急工作领导主体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直接

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市上年GDP1%以上

7.0级以上

I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    大

地震灾害

50~300人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5.0~7.0级

II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    大

地震灾害

10~50人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4.5~5.0级

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    般

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4.5级

Ⅳ级响应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四、监测预警与灾情报告

(一)地震监测预报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全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在省人民政府已对我市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后,我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并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二)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市防震减灾局快速将地震的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震情值班机制和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抄送上级民政、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市民政局、市防震减灾局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市政府。市公安、安监、交通、建设、房管、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政府。

3.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指挥部报告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   

五、指挥与协调

(一)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1.县(市、区)政府先期处置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间车辆、大型车辆进入重灾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派遣公安消防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现场指挥部设置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2.市政府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市政府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机构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市有关部门实施:

(1)指挥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间车辆、大型车辆进入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规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3)派遣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饶部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搜救行动要不留死角,并持续到7天以上。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县(市、区)指挥部统筹人数和乡镇需求统一派送。乡镇街道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配合上级做好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震区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2)除和救灾有直接关系的国务院、省市及相关部门领导之外,其他领导均不以慰问、考察等名义赴灾区,避免占用抗震救灾交通资源和人力资源。

(13)执行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军分区、市公安局牵头,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市卫计委、市防震减灾局、市安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市卫计委、市防震减灾局、市安监局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军分区协调驻饶部队、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分队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民政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实用、公示反馈等工作。申请安排调拨资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市防震减灾局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市教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财政局根据群众生活保障需求安排应急资金。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药监局、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卫计委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药监局等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援。

市卫计委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上饶车务段、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文广新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市无线电管理局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上饶车务段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市文广新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防震减灾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强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当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市水利局、市安监局等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市司法局、市信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根据指挥部要求,迅速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市公安局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市司法局、市信访局等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和市防震减灾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民政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等深入调查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市建设局开展农村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市房管局开展城市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评估数据由市民政局和市防震减灾局汇总。

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其他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文广新局、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办、市防震减灾局等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市文广新局和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二)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1、县(市、区)政府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间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视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省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2、市政府应急处置

市防震减灾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或市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指挥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调度通信资源,支持应急通讯。

(3)必要时,组织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协调驻饶部队、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指挥救灾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指导灾民安置工作。

(5)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工作。

(6)协调市直部门和非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除和救灾有直接关系的市、县及相关部门领导之外,其他领导均不以慰问、考察等名义赴灾区,避免占用抗震救灾交通资源和人力资源。

(7)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市直部门和单位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三)一般地震灾害

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交通管制、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市公安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四)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六、恢复重建

(一)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实施。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

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实施。省、市、县地震部门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和防震规划的意见。

(二)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七、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驻饶部队、武警支队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二)指挥平台保障

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通信、测绘等市有关单位和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药监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上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四)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五)基础设施保障

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预案基础上,加强对日常通讯设备到位情况和备用措施的检查,保证通讯畅通。

文广新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南昌铁路局上饶车务段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防震减灾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八、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一)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当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市防震减灾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

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迅速获得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震减灾局。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震减灾局。

市防震减灾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二)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市辖区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震减灾局。

市政府应急办督导传言发生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市防震减灾局、市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作。

(三)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防震减灾局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应急准备等工作。

(四)应对外区域强震波及

邻省、市发生地震影响我市,或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市防震减灾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市政府根据当地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九、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省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地震应急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上饶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四)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上饶市地震应急预案》(饶府厅发〔201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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