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各地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上饶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上饶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为全市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挥机构。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一般群体性事件三个等级。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4.2 预警行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对情况属实的要根据职责和规范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对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启动
事发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1.2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5.1.3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1.4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
5.1.5 应急结束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2 恢复与重建
5.2.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2.2 恢复重建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应对群体性事件所需工作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并会同事发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医药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要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建立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6.6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期间,有关部门要做好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确保指挥人员、专家、应急队伍、伤员等的安全、快捷地运输。
6.7 治安维护
有关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努力将各类群体性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
6.8 通信保障
应急救援现场应当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9 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定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群体性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群体性事件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7 监督管理
包括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