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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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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饶市管(企)罚决〔2019〕1号

  当事人:上饶市吉昌实业有限公司等264户企业

  地址(住址):见附件                  邮编: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见附件          职务:

  违法事实:我局以实地核查方式进行联系核实,以及采用对上述企业登记的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证实你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通过信函核查,查无下落, 2016、2017连续两年未年报,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税务为非正常户、未登记或已注销。

  相关证据:

  1、退回的企业经营地址核查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的事实。

  2、税务关于对《关于提请对长期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六个月未纳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的回复,证明当事人未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送交至我局,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本局公告栏、门户网站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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