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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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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7月22日,记者从上饶市消防救援支队召开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民用建筑数量剧增,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75.6万幢,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火灾多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而目前我国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见于各种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中,内容不够系统、具体,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和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2020年3月,应急管理部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1日以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51条。

《规定》的重要意义

这部规章是消防机构转隶至应急管理部后,首个关于消防工作的部门规章,也是现行有效的第二部关于特定场所(建筑)消防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前一部是《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规定》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等决策部署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主要亮点内容

(一)法律上赋予物业服务等机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需要,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通过行政法明确规定提供涉及公共安全服务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内容,提供消防服务的企业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

(二)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

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且明确“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法律上进一步规定了业主方的义务。

(三)对事故多发的重点部位加强管理手段。《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如: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推行标识化管理等等。

(四)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近年来高发,《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强化利用社会化手段和技防物防措施。《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六)《规定》明确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主要依靠自救,良好的自我管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灭火预案对火灾处置非常有利。《规定》专门设置一章六条对此进行详尽的规定。并且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石艳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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