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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
  • 来源: 上饶日报
  • 发布时间: 2024-04-1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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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市政府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通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等法定程序,《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旨在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群众对宁静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的需求,共五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遵循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立法工作要求,同时具有地方特色。

《条例》注重强化源头防控,发挥了规划、标准体系、监测、低噪声技术应用等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在城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主次干道,建设单位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材料,减轻噪声污染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关于对非法改装机动车“炸街”、车辆安装不合格防盗报警器的规定、“广场舞”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活动的监管规定、关于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邻里噪声方面的规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减少噪声污染源。

《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完善政府责任,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执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明确了具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执法主体。

此外,为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人、个人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识,《条例》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同时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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