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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饶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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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饶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上饶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以下简称办党组)工作,充分发挥办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办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市委组织部工作提示,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 根据中央、省市及省金融监管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金融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总体实施方案,以及全市金融工作的年度计划、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安排等事项;

  (三) 办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队伍建设中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 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驻局纪检组提出的重大事项;

  (五) 办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职能设置;

  (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

  (七) 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办党组集体决定的事项以及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

  (八) 重大项目安排、财务预决算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九) 党组书记认为需要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 其他应由办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组书记主持办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办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条 办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咨询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公开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机关、直属单位和本系统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办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六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按顺序委托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  除因重要情况临时召开外,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天通知党组成员。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各承办部门应提前1—2天分送每位党组成员。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综合科汇总、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急需研究事项,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九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不含)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党组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党组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组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决策。涉及“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应在党组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后,再作为议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党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任免干部。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由个别党组成员临时提出动议。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宣布。党组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的,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有关人员会后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会议召集人可以视情提议暂缓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党组决议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持执行,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异议的表示。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由综合科负责记录。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签发。涉及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明确由工作部门负责的,由综合科以适当方式传达交办和督办,并及时向办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的内容,凡未作出决定的,或已作出决定但未批准公开的、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记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党组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可以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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