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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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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饶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开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在发布前与其他公开义务人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署名、盖章的公开义务人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应在最后公开期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义务人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义务人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发出的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义务人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公开义务人在收到拟公开义务人的征求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义务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被征求意见公开义务人在收到拟公开义务人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公开义务人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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