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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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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上饶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114

(此件动公开)

上饶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三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和保护等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教育、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涉及跨(市、区)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气象台站和其他依法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

第八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及利用情况的调查,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对本市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气候资源功能、价值以及气候承载力等内容作出评估,编制全气候资源区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全市气候资源区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每五年进行相应调整。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划相衔接。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应当符合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保护和利用需要调整或者改变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组织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造林绿化、云水利用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湿地、候鸟通道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承载力以及保护和利用规划,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科学规划城乡建设和开发项目,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大气自然扩散气象条件,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城市热岛、雨岛、浑浊岛、狭管效应、光污染和雷电灾害。

第十四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市规划;

(二)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五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列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事项之一。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进行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调控能力。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透水铺装、建立雨水收集、雨污分流和再生水利用系统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生态发展方式。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合理利用风能资源合理布局光伏发电等大中型太阳能利用项目。

风力发电项目及大中型太阳能利用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坚持科学设计、文明施工,减少工程实施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等方面的影响,并做好项目建成后的修复、恢复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农业产业布局中,应当支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当地气候资源参与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推广马家柚、蟹(虾)、红芽芋、茶叶、蔬菜、笋竹、油茶、优质稻等特色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

组织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结合当地农产品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实际,围绕粮食、水产、蔬菜(葛根、药材)、生猪、节粮型畜禽、苗木花卉、油茶、速丰林、茶叶、水果等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主导产业。

组织建设高标准农田,应当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发展高效经济作物,开展稻田综合种养,推广复种轮作模式。

第二十条  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合理利用热量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购买气象指数保险等方式减轻灾害损失。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鼓励引导有关市场主体合理开发利用雨雪景观、云雾景观、雨雾凇景观、物候景观、天然氧吧、避暑气候疗养气候、气象公园等气候资源,发展旅游产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候资源区划,是指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气候资源,按照相关特征的差异程度,依据特定指标参数划分出若干等级的区域单位的活动。

(二)气候承载力,是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气候资源对社会经济某一领域乃至整个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是指根据农产品品质与气候的密切关系,通过数据采集整理、实地调查、实验建模、对比分析等技术手段,为气候对农产品品质影响的优劣等级作出综合评定的过程。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213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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