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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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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根据关于加快“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取证培训工作,现就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自主培训。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建立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内部安全培训机构,规范开展自主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安全培训。贯彻落实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大力推进安全培训市场化服务。一是鼓励培训机构、评价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协会、科研院所及大中专院校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安全培训工作中来,开展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培训;二是安全培训机构(包括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办的专业安全培训机构,下同)应当不断加强师资力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等软硬件建设,达到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标准》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的要求;三是安全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安监总局培训、考核大纲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安全培训。

    三、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师资力量、实习实训设施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开展情况等教学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安全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全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凡发现培训机构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辖区内安全培训情况,连同辖区内培训机构报备情况及开展监管工作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

   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来源:江西省安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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