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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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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紧盯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等直管行业重点企业、易发生事故关键环节和重点设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精准执法。现公布四起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质效。

案例一:

    案件详情2023年5月15日,玉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玉山县宏鑫消防暖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气焊作业人员吴xx,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玉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件详情:2023年8月28日,玉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玉山县文城街道320国道旁欧阳饭店处,发现毛尧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玉山县应急管理局对毛尧荣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毛尧荣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件详情2023年5月20日,国务院综合检查组对江西弘康锡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天然气管道未设置总管压力检测报警与进口阀门快速切断阀连锁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玉山县应急管理局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件详情2023年9月21日,德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施某某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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