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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市本级五家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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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可解除协议。经上饶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现解除上饶市信州区黄氏永康药房、上饶市一家人大药房、信州区范蕾口腔诊所、江西省军区上饶离职干部休养所门诊部、江西凯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信州区凡尔赛店五家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取消其上饶市医保定点服务单位资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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