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令)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37号)的规定和《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饶医保字〔2020〕52号)精神,现将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评估细则》的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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