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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

《上饶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开始时间 2021-03-08
  • 结束时间 2021-04-07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上饶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该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将修改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委(信件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上饶市行政中心C区4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34000

电子邮箱:srsrdfgw@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4月7日


上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1年3月8日


附:《上饶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上饶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二审征求意见稿)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节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节 倡导与鼓励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文明上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德治与法治结合、倡导与治理结合、奖励与惩罚结合,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文明委及其工作机构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

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和带头示范】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带头示范,起表率作用。

第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文明行为促进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八条【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节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总体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第十条【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不袒胸赤膊,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爱护公共设施,不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不躺卧公共座椅;

(三)购物购票、等候服务和进出各类公共场所时有序排队,不插队、不拥挤;

(四)参加或者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节日庆典等,遵守场馆秩序和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五)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开展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活动时,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行为公约和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和管理,配合应急处置;

(七)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共环境行为规范】爱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污水,不乱扔、抛洒果皮、烟蒂等废弃物和动物尸体;

(二)不乱贴乱画,不乱搭乱建,不在楼道里乱堆杂物;

(三)不高空抛物;

(四)不破坏花草树木,不踩踏或者污损候车厅、宣传栏、执勤岗亭、报刊亭、休息椅等公共设施;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文明养犬,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携带犬只外出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用犬链(绳)牵引,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其他公共环境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共卫生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按规定佩戴口罩;

(二)患有传染病时,应当配合落实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配合落实公共卫生管理等措施;

(四)其他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文明交通行为规范】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斑马线礼让行人,不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喇叭,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依次顺向整齐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人行道、绿道、无障碍交通设施、消防通道、公交专用通道等公共空间,不占用他人车位以及公交车、校车、新能源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

(三)行人遵守交通秩序,服从交通劝导,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在车道上坐卧、停留、嬉闹,不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影响安全驾驶,不争抢座位,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五)驾驶车辆时不接打手机,不使用手机观看视频、语音聊天。

(六)按照规定使用和停放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不丢弃、不损坏;

(七)其他文明交通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行为规范】爱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向河流、水库、湖泊、湿地等水体排放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不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燃用散煤、木柴;

(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杂草、塑料以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采挖、交易、运输野生植物;

(五)其他生态环境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恪守公德,文明游览,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景区景点管理制度,爱护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文明规范,热情服务;

(三)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文明经营行为规范】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二)明码标价,保证质量,不以次充好,不制假售假,不短斤少两,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不欺诈、诱骗、误导消费者,不强制消费;

(四)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文明就医行为规范】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服从医疗机构管理;

(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三)其他文明就医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文明上网行为规范】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保护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不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不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四)其他文明上网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健康生活行为规范】文明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俭节约,适量点餐,剩余打包,杜绝餐饮浪费;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购物自备环保袋,减少使用不易降解的塑料袋等物品;

(三)积极参加群众性健身运动、文体活动和全民阅读;

(四)其他文明健康生活行为规范。

第二节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条【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倡导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加教育、医疗、文化、生态环保、社会治理、赛会服务、救援等志愿服务;

(四)参加扶贫、济困、赈灾、救孤、助老、助残、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为环卫、园林等路面作业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六)拾金不昧。

第二十一条【传承红色文化倡导】弘扬方志敏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加红色教育、红色研学和红色旅游,讲好红色故事,传唱红色歌曲;

(二)尊崇、铭记英雄烈士,宣传、弘扬其事迹和精神;

(三)爱护红色文物,劝导、制止、举报污损破坏红色文物的行为;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物。

第二十二条【维护公共秩序倡导】维护公共秩序,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二)尊重医护人员;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为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第二十三条【优良家风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家庭成员相互尊重,相互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

(三)尊敬长辈,关爱孤儿和空巢老人;

(四)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相处。

第二十四条【低碳健康生活倡导】低碳健康生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劝酒;

(二)低碳生活,绿色消费,不选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控制使用一次性纸杯和办公用品;

(三)崇尚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四)出行时优先选择步行和公共交通工具;

(五)采取健康、文明、环保的方式旅游;

(六)在公共场所保持社交距离,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手或者袖肘等遮掩口鼻;

(七)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活动,婚嫁不索要高额彩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文明创建和先进评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做好道德模范、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的评选表扬、帮扶礼遇等工作,促进全社会文明习惯的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第二十六条【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本市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科学理论和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推动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第二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并完善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公共交通、文化体育、消防、无障碍设施、旅游、志愿服务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公共场所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     第二十八条窗口行业单位职责】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或者推行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和行业文明行为规范,加强文明行为教育培训,合理设置志愿服务站点,提升服务效能,树立文明形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非工作日期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厕所和运动场所;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铺等经营性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厕所。

第二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职责】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第三十条【居(村)委员会职责】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文明行为公约或者在村规民约中列入文明行为促进的内容,动员居(村)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媒体职责】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在主次干道、公园、广场、景区景点、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居民小区、机场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区域,应当依法设置、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社会参与】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提供资金、场所、技术、人力资源、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三条【招募劝导员】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招募、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以及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不文明行为曝光机制】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机制和社会影响评价机制,组织公众和专家对不文明行为的社会影响进行评议,对情节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疫情期间不佩戴口罩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政务处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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