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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实施《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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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是指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为完成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而专门配备的协助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根据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市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党(工)委组织、机构编制部门,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主要协助村(社区)履行以下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法律法规;

(三)“尊崇工作法”工作的落实;

(四)当好退役军人的组织员、服务员、宣传员、信息员、联络员,突出面对面、个性化、一对一服务,主动宣讲政策、解决问题,送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

(五)协助落实享受优待抚恤政策,协助困难退役军人申请关爱基金和其它帮扶资金;

(六)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辖区内退役军人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七)协助做好辖区内退役军人组织关系移接交,退役军人流动党员摸排登记等工作,协调推动流动党员纳入基层党组织管理;

(八)全面摸清、动态掌握、及时报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以及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

(九)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来信办理、网上信访和电话信访,上级领导、部门交办信访事项,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问题;

(十)结合“八一”、春节等节日,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出现重大变故等情况,配合上级开展走访慰问工作;

(十一)引导辖区内退役军人在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振兴、精神文明建设、应急救援、社会治理、环境保护、国防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协助做好“新长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相关事务;

(十二)完成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配使用

第六条  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服务对象在30人以上的,可适当增加配备数量。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制定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总体配备计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各村(社区)的工作需求,合理确定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配备名额,并报县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确保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服务意识较强。热爱退役军人工作,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做工作,主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道德品行端正。具有热爱祖国、敬业好学、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等品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文化素质较好。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执行、文字表述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

(五)纪律作风过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讲规矩、守纪律,无不良嗜好。

(六)身体条件良好。符合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标准。 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最大不超过52周岁)。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更多比例选配年轻同志。

第八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选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根据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退役军人服务专干配备计划数,研究推荐人员名单报乡镇(街道)党(工)委。

(二)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退役军人服务站、纪检、综治、法院、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审。

(三)乡镇(街道)党(工)委成立由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为组长的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主要围绕党性修养、文化素养(含计算机操作)、道德品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个人优势、依法办事、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完成后,提交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人员名单。

(四)乡镇(街道)党(工)委将考察确定后的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于15日内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五)村(社区)与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确认工作协助关系。

第九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选配,应当充分考虑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特点,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退役军人、烈属军属优先。

各地配备的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原则为本地村(居)民,本地确无合适人选的,可从邻近乡镇(街道)选配产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选配人选:

(一)政治上“两面人”,政治觉悟不高、组织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加入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因涉黄、涉赌、涉毒或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长期不履职,近三年度内有一个年度(或以上)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五)近3年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

(六)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有严重违法用地、严重违章建房、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严重失信等行为尚未整改的;

(八)非法组织或参与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道德品行低劣、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

(十)其他不予选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实行 实名备案制。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在确定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拟选配人选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应注重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后备人选的储备工作,按照核定计划数1:1.5的比例储备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后备人选,一旦岗位出现空缺,应在3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予以选配到位。

第四章  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培训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应当定期集中参加业务培训, 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村(社区)党组织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培训工作, 督促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培训大纲内容包括政治理论,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政策文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应急管理、心理健康咨询等,具体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3月底前,依据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培训大纲制定本年度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培训计划,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村(社区)党组织负责辖区内退役军人服务站及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考核工作。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内容包含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任务量以及完成任务情况等方面。年度考核原则上须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考核组对每一名退役军人服务专干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总人数的20%

考核结果确定后,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授权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考核结果,应作为其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表现突出、连续3年考核成绩优秀、服务对象评价好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役军人服务专干,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将其推荐为村(社区)“两委”人选。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不能胜任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工作的,村 (社区)党组织应在报请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后,由村(社区)与退役军人服务专干解除协助工作关系,并在10日内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费,按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全面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经费保障机制的紧急通知》(赣财社20199号)精神执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经费、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培训经费,提供必要办公场所,配备必要办公设施。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负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政府购买退役军人服务资金,可按人均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标准测算,由县级财政统 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向退役军人服务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资金。退役军人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应及时向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发放工作报酬。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有关待遇,以及不支持甚至阻扰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和城市功能区可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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