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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上饶市水利综合督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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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水利综合督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管职责,规范水利综合督查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水利厅水利行业强监管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试行)》《江西省水利厅综合督查工作制度(试行)》等规章制度,依据《上饶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饶办〔2019〕62号)主要职责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综合督查是指市水利局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利政府决策部署、重大政策以及局党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的履职情况开展的综合性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水利局成立水利督查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分管监督口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县级干部均任副组长

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督查办设在局水政安全监督

第四条水利督查专项工作组职责:

(一)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和安排水利督查重点任务,研究水利督查年度计划;

(二)研究水利督查规章制度;

(三)统筹抓好水利综合督查队伍建设;

(四)听取综合督查情况汇报,研究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其他监督职责。

第五条局督查办职责:

(一)归口管理局水利督查任务;

(二)组织编制水利督查制度;

(三)负责局水利综合督查队伍管理及考核;

(四)组织编制局水利综合督查年度计划;

(五)牵头组织开展水利综合督查;

(六)印发督查工作简报;

(七)建立督查问题台账;

(八)检查各职能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水利局综合督查发现问题台账;

(九)完成专项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局有关职能科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综合督查需求,负责综合督查技术支撑工作。

第七条局水利综合督查组组建方案实行一年一定,在每年出台年度督查计划时一并考虑督查组分组情况及其人员组成。原则上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组长由县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由业务科室主要骨干担任。副组长负责本组督查的人员调度、任务实施等工作,联络员配合副组长做好相关工作,参与现场督查的组长对督查成果负责把关。

第八条局水利综合督查组具体承担水利综合督查任务,其职责包括:

(一)按照督查工作方案、督查指南有关要求,开展水利综合督查;

(二)向有关县(市、区)及时交流反馈督查发现问题;

(三)提交督查成果,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责任追究、相关政策等意见建议;

(四)完成局督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九条  局督查办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水利综合督查工作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按程序报局党组会审议。

各职能科室(单位)需纳入年度计划的督查事项应于上一年年底前向局督查办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申请表、督查指南等。督查指南应经分管局领导同意,主要内容应包括督查内容、督查对象、问题查找方法及其严重程度判别标准、问题清单填写格式及督查成果要求、联系人等。

第十条  对水利部、流域机构、省水利厅的监督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外的督查任务,由局督查办报经督查专项工作组组长同意后,及时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相应的督查指南由相关职能科室(单位)会督查办组织编制。其他需增补或调出年度计划的督查事项,由有关职能科室(单位)申报,局督查办初核后,报请专项工作组组长审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综合督查按年度督查计划开展,原则上每季度 1次。综合督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流程为:

(一)按照年度计划编制水利综合督查工作方案,报专项工作组组长审定;

(二)开展督查培训;

(三)督查组按照水利综合督查工作方案开展现场督查、及时将发现问题向有关市县交流反馈、提交督查成果;

(四)局党组每季度专门听取督查办工作汇报;

(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问题确认及下发、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十二条  水利综合督查工作方案由局督查办商有关职能科室编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专项工作组组长审定。

第十三条  督查前应开展人员培训。培训由督查办组织,培训材料编制及授课由有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水利综合督查以“四不两直”方式为主。“四不两直”是指: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部分督查任务确需采取明查方式的,原则上应将明查任务安在“四不两直”督查任务完成后开展。

第十五条  督查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督查工作:

(一)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二)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数码影像记录等;

(三)查验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证件或证明;

(四)留存涉嫌造假的记录、企业资质、个人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留存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记录、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

(六)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劣质产品;

(七)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

(八)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督查组应在督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之内,向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交流反馈。

第十七条  现场督查结束后,由专项工作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视情况主持召开专项工作组会,听取督查组督查情况汇报,研究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水利综合督查发现问题确认、问题清单及整改通知下发、问题台账动态管理、督促整改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科室(单位)由督查指南编制科室(单位)承担,或由其商有关科室(单位)明确。各县(市、区)报请销号的问题,由督促问题整改责任科室(单位)复核确认后交督查办汇总。

第五章  台账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流域机构、省水利厅的监督部门下发的问题清单及整改通知,由局督查办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局转发文件应明确整改要求、时限、督促推进科室(单位)等内容。

水利部、流域机构、省水利厅其他部门下发的问题清单及整改通知,由相应科室(单位)会同局督查办办理。

第二十条  局督查办组织开展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稽察等发现问题,由局有关职能科室(单位)结合实际、按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处理意见、完成时限等,交由局督查办下发问题清单及整改通知。

其他科室(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及专业督查、巡查、检查等发现问题,由其会同督查办下发问题清单及整改通知,明确问题整改要求及时限。

第二十一条  群众信访、新闻报道等反映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仍按照局现行工作制度办理,问题及整改情况由局督查办列入台账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问题台账每月的动态更新均由各职能科室(单位)督促各地各单位每月23日之前上报,各职能科室(单位)复核后于每月25日之前向局督查办报送问题台账整改进展及销号情况,对于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发现的问题台账同时还要向省厅对口处室就整改销号情况提前进行沟通对接,形成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章  整改推进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督查办归口管理;有关职能科室(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推进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局职能科室(单位)应将问题整改工作作为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督促县级水利部门及责任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将县级整改工作绩效作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考核评比等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五条  对于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按照水利部、流域机构、省水利厅及市水利局有关要求,开展责任追究。

对于问题到期整改不到位、整改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在追究问题到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任时,局有关职能科室应当重新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到期仍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涉及到单个职能科室的,由该科室提出办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责任追究涉及到多个职能科室的,由局督查办牵头,会同有关科室提出办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责任追究有关会议,由局分管领导主持,重大问题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局分管领导参加督查办、有关职能科室以及驻局纪检监察组均派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由局督查办跟踪统计,建立台账管理、定期通报、闭环销号和责任追究等四种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台账管理制,即由局督查办建立“局水利行业强监管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台账”,根据跟踪统计成果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一次,并以书面形式印发至各有关职能科室(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通报制,即由局督查办定期汇总、统计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并将跟踪统计分析成果在每月的视频调度会上告知各地及各位领导

闭环销号制,即对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核确认,并由局督查办销号。问题整改到位后,县级水利部门组织复核并向局报请销号,由局有关职能科室(单位)确认。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责任追究制,即对问题限期整改未到位的,约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约谈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或整改存在弄虚作假地则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约谈分管领导一次扣0.2分,约谈主要领导扣0.5分,均纳入年度水利改革发展考核扣分项。约谈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单位的,则按相关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进行惩戒。

章  附则

  本制度由局督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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