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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水利领域轻微行为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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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倾倒垃圾、渣土,或从事的其他活动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经责令后,排除阻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经责令后,排除阻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报告未经批准,在规定期限内补编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经责令后在限期内缴纳的。
5.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经责令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的。
6.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经责令后补办备案手续和限期封井或者回填,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7.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经责令后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8.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出规定报送时间 1个月以内,经责令改正后进行补报的。
9.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经责令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的。
1.饶司字〔2022〕28号关于公布《上饶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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