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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和《上饶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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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更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出台了《上饶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上饶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饶市水利局

                      202368

上饶市水利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对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水行政监管职能实际,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饶市水利局依法行政能力,建立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规划监督机制,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上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水利工作开展行政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条“双随机”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谁检查谁负责,是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名单、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条 建立名录库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要求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今后适时更新,确保执法人员资格合法、业务熟练、有效履行监察职责。

第四条 随机抽查监督检查对象。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监督职能科室自行安排。

第五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六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对象名单。

第七条 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八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抽查,分别在69月份开展

第九条 抽取名单的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过程中,应及时如实填写被检查对象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依执法记录声像资料为据保存。

第十一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被检查对象,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按照信用监管职能要求,建立市场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严格按照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对多次问题严重或多次问题较重且拒不整改的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将随机抽查的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的其它正常施工。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饶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2023版)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上饶市水利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检查。除实地检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一、前期准备

实地检查前,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事先调研、电话问询或利用相关信息系统检索被抽查单位信息等形式,初步了解水行政主管单位、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所辖项目施工、运行、管理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并结合平时了解掌握有关信息,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提出检查目的、检查事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以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在核查前,抽取水行政执法名录库人员或邀请专家组成检查组。开展实地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可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交换意见等形式开展面对面检查。在检查中,检查实施单位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在检查完成当日,与被检查单位(个人)交换意见,说明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整改时限等内容,必要时可列出问题清单,督促抓好问题整改(或检查返回后,转交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督促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被检查单位(个人)要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如实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检查中如未发现问题,视为完成此次检查。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饶市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提交检查结果,系统将自动把抽查结果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并同时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市工作平台中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等9种情况。其具体对应如下:

(一)通过对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该三种情况,我局不涉及;

(三)对检查组反馈的检查问题,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问题已得到及时纠正,隐患和隐情已得到及时排除,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四)在检查组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个人)拒不提供真实资料、不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对检查组下达的整改指令不落实、对问题和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等情况,可认定为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五)在检查组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尚未开展有关涉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六)对检查组反馈的检查问题,需采取长期措施进行整改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七)如检查中发现企业已注销或吊销,则认定为“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第一章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

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

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检查方法:

随机抽取用水单位组成被检查对象,对抽取的取用水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反馈检查意见。

(二)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1.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

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检查方法: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检查计划,成立检查组,对抽取的用水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组织座谈等方式进行。

检查方法:

随机确定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关键工程,不提前通知受查单位。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交换意见等形式开展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章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1.检查有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情形;

2.有无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有无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3.检查有无侵占、毁坏水库大坝的情形;

4.大坝管理单位有无加强大坝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预案;

5.有无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6.检查有无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的情形,有无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形,有无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的情形;

7.检查有无在水库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情形,有无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情形。

检查方法:

明察和暗访相结合,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

3.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4.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5.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6.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7.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8.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检查方法:

1.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系统中调取有关资料;

2.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3.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见单位情况介绍并问询;

4.对有期限整改任务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5.填写检查情况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对农村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农村供水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农村供水的管理工作;

2、农村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

3、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情况。

4、农村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检查方法:

1.听取镇或项目法人关于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4.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等情况进行调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三、检查依据

《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有关条款以及《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农〔2019243号)

第五章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

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二)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

2.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等;

3.涉及跨汛施工的,是否制定了安全度汛方案,并报经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4.建设项目是否落实了准予许可时确定的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和其他要求;

5.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批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是否按照要求重新办理了审查手续;

6.是否有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检查方法: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是否按有关要求编制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审批,具体防洪安全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三、检查依据

《防洪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六章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落实情况。

检查方法:

明确检查目的,成立监督检查组,采取工作座谈、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反馈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督促被检查单位做好隐患整改。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七章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二)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农民工、环保等规定情况。

检查方法: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成立检查组,采取 工作座谈、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意见,将有关意见下发被检查单位后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

(二)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后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检查方法:

1.听取管理部门或项目法人关于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实施等有关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审及批复文件,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4.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三、检查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章 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二)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三)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人员配备、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等情况。

检查方法:

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成立专家组,选取被检查对象,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二)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质量检测员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

检查方法:

在参与监管项目建设的市场主体中,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选取被检查对象,采取网上核查方式进行。

(三)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监理工程师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

检查方法:

在参与监管项目建设的市场主体中,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选取被检查对象,采取网上核查方式进行。

三、检查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九章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

检查方法:

1.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的检查。检查项目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内容是否与 核准内容相符。

2.开标、评标过程的检查。检查项目在开、评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在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进行交易。

3.中标公示情况的检查。检查中标候选人是否在法定媒介公示,公示期是否满足要求。

4.确定中标人及合同签订情况的检查。检查确定中标人是否依法依规,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检查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 投标人及监督人的行为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以及监督失职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十章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检查方法:

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方案,成立监督检查组,采取工作座谈、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意见,发现质量问题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

三、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对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防御洪水方案修编、工程运行情况。

检查方法:

1.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要求;

2.成立暗访检查组。包括人员组成、检查分组等;

3.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查看现场、线上监管等形式,了解掌握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4.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5.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有关责任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进督促。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二章 对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骨干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编制修订和防洪工程水毁修复情况;

2.当年出现中旱及以上旱情的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方法:

1.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要求;

2.成立暗访检查组。包括人员组成、检查分组等;

3.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备汛及抗旱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4.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5.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有关责任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进督促。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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