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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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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在总结前期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即日起在全国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有关条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规定,取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二、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规定,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三、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

四、上述规定调整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水利部报告。

水利部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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