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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水利局关于《上饶市郭门溪富饶路至稼轩大道段河道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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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河道湖泊管护中心:

    中心上报《上饶市郭门溪富饶路至稼轩大道段河道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饶河管字[2023]9”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技术审查单位上饶市国控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上饶政服务中心主持召开了《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会,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经过法制审核后,形成批复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郭门溪富饶路至稼轩大道段河道治理项目位于高铁新区位置,起点坐标:东经117°59′24.9″,北纬28°29′32.9″;终点坐标:东经117°59′29.6″,北纬28°29′29.5″。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采用20年一遇设计洪水标准,治理长度共225米,箱涵段:(桩号0+000~0+024)净空尺寸6.0×2.5m,(桩号0+201~0+225)净空尺寸5.6×3.8m;明渠段:(桩号0+024~0+201)宽5~6米,干砌石护底,采用生态挡墙、砼仰斜式挡墙结构,顶部设置两侧1.8米宽人行道及护栏。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审批意见中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的评价,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审批意见中对河道演变趋势分析的结论,所采用的评价依据、技术线路、工作内容及基础资料基本齐全,分析评价计算方法和评价结论基本合理的总体评价。

四、基本同意拟建工程的补救措施,对郭门溪及下游一定范围内岸坡进行防护,及时退出施工生产设施。各参建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施工期间的废料严禁倒入河中,施工后要对废渣料进行彻底清除,确保行洪畅通。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施工场地,不影响行洪安全

五、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无条件、无偿服从河道管理、防洪抢险和河道治理的需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应妥善处理好拟建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详细涉河施工方案,确保汛期河道行洪安全;在工程施工期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工程完工验收时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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