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阅读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体:   

当事人: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郑耀权,执业许可证号:360303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60000778824668Y,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9号

当事人:郑耀权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人,执业证号:360303007001。

当事人:左荣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执业证号:360303007004。

当事人:谢晓峰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执业证号:360307007008

本机关于2021年127日对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郑耀权左荣涉嫌违反技术规范进行鉴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4月22日,被鉴人俞传忠委托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该所指派鉴定人郑耀权、左荣实施鉴定。该案中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是综合躯体残疾和精神残疾进行的,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8.1条款的有关规定,两名鉴定人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智能)损害评定但未告知,在没有法医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以躯体残疾和精神(智能)损害作出了“人体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投诉人的投诉材料;(2鉴定人郑耀权、左荣对本案的情况说明;3上饶市信州区司法局鉴定人郑耀权、左荣的调查笔录;(4)信江鉴定[2019]鉴字第082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饶市司法鉴定协会法医学专业委员会对本案的论证意见。

本机关于2021年127日对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郑耀权左荣涉嫌违反技术规范进行鉴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8月2日,被鉴人许秋花委托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评定,机构指派郑耀权、左荣两位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根据《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引》(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附件2之3.1条款的有关规定,鉴定机构只评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该案中两名鉴定人在评定后续治疗费时,却以被鉴人提供的上海新华医院门诊病记载“如肩袖不能愈合,建议后期反式肩关节置换,根据目前价格系统整体费用估计在12万左右”为依据,按照可能发生而实际尚未发生的费用作出了“后续治疗费综合评定为十二万元”的鉴定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投诉人的投诉材料;(2鉴定人郑耀权、左荣对本案的情况说明;3上饶市信州区司法局鉴定人郑耀权、左荣的调查笔录;(4饶信鉴[2021]鉴字第1001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饶市司法鉴定协会法医学专业委员会对本案的论证意见。

三、本机关于2021年1214日对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涉嫌违规受理鉴定委托及鉴定人郑耀权左荣涉嫌违反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鉴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6月30日,铅山县公安局委托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鉴人官华姩进行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机构指派郑耀权、谢晓峰两位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该例鉴定是人体伤残听觉功能障碍鉴定,根据GA/T914-2010《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应主观、客观测听方法结合,多项指标综合评定”的规定,在受理和实施时,信江所和两名鉴定人在不能确定损伤基础、不能确定损伤与听力障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未明确被鉴定人受伤前听力状况、不排除疾病或者畸形,未对被鉴定人进行客观的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未确定损伤与听力障碍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具备进行听觉功能障碍鉴定能力、鉴定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受理并进行听觉功能损伤程度鉴定,作出了“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投诉人的投诉材料;(2鉴定人郑耀权、谢晓峰对本案的情况说明;3上饶市信州区司法局鉴定人郑耀权、谢晓峰的调查笔录;(4)信江鉴[2021]鉴字第0702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饶市司法鉴定协会法医学专业委员会对本案的论证意见。

    综上,本机关认为: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充分性进行审查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遵循与职责遵守并正确使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是司法鉴定人的一项重要义务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官华姩案件中未对鉴定事项所需鉴定材料进行充分审查,违规受理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郑耀权以上3个案件中,鉴定人左荣在案件一和案件二中,鉴定人谢晓峰在案件三中,均未遵守相关专业领域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上饶信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予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个月的处罚;

    2.对司法鉴定人郑耀权予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的处罚;

    3.对司法鉴定人左荣予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二个月的处罚;

    4.对司法鉴定人谢晓峰予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二个月的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上饶市司法局

                                     20221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主办: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上饶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3611000001
赣公网安备 36110202000153号    ICP备案号:赣ICP备05005552号-1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互联网+督查
赣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