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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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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市委、市政府《上饶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文件的通知》(赣法府建发[2017]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负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受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

  第三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决策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安排。

  (三)审议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领导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审核批准考评结果和奖惩决议。

  (五)审议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

  (六)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对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按时进行年度总结,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

  (八)研究决定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领导小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领导小组安排开展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召开。

  第七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组长或副组长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建议,报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向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组长请假,同时应委托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决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向领导小组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单位负责起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请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审定并签发。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由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审定并签发。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实行督促检查制度,适时组织对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联络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联络员工作发生变动时,成员单位要及时予以调整,并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或职务发生变动时,由新的主要负责同志自动接替,该成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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