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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上饶市轻微行为免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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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直相关部门编制了第二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根据《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饶发〔2022〕9号)有关规定,由市司法局统一汇总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是适用免罚清单的主体,要积极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规范实施免罚清单,真正将这项措施落地见效。执行免罚清单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免罚清单的具体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免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

三、强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免罚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直相关部门要定期调度本系统市、县两级贯彻落实清单情况,并及时将本系统免罚清单实施情况通报市司法局,县(市、区)相关部门在也要将本单位免罚清单实施情况通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上饶市司法局

2022年9月22日


第二批上饶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版)

1.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9项)

2.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项)

3.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5项)

4.宗教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项)

5.统计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6项)

6.发展改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4项)

7.科技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项)

8.教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项)

9.住房公积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项)

10.商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项)

11.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项)


一、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情形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的;

1.违法情节轻微;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者故障,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等局部配件损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

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1处;

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7

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8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9

灭火器材损坏或失效,每层不超过1个。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0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1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2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轻微违法行为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1.属于24个月内在我市范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7号)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16

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7号)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1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7号)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四、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且正在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8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9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强制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强制条件

法律依据

1

符合不予处罚清单中条件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

1

对违反气象预报预警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的处罚

1.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在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二)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所属的专业气象台站,可以向本系统提供专业气象预报。”第十八条第一款:“广播、电视、报刊、声讯服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计算机网络、电子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传播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5.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6.《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人防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违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或者釆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釆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釆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一万元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 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在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足额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

4

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主动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规定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 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 法行为,能积极配合人防 部门工作,已自行改正或 在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宗教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

1

1.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2.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3.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的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四)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的;

(五)为非法敛财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提供条件的。

五、统计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

初次被催报,且在催报规定期限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了统计资料,危害后果轻微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2.《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初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且所提供的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10%以下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3

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初次被发现,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

4

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未答复

次违法,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统计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实答复,且危害后果轻微

5

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迟报统计资料

初次迟报统计资料,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

1.《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初次违法,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统计违法行为,主动纠正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且危害后果轻微

六、发展改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

1

迟报、拒报价格监据资料的虚报、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伪造、篡改价 监测数据的

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241号修正)第二十三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者证书,并可以视情节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迟报、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二)虚报、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

2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 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 费实行包费制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 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 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 实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 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备案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 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科技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

1

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未按照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科技 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 收再创新方案,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评议,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并经设区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重大技术、装备引进后,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的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未按照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 创新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通过验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教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学校拒绝接收具有 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 定的教科书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

学校不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止体育课未保证学生每天一时体育活动时间(含 体育课)的在体育 赛中违反纪律、弄虚假的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国务院令676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九、住房公积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首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商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

十一、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1.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未按照规定报送材料的,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已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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